法院不起诉是什么意思
法院不起诉不起诉一般是指,在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把案件移送到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用判处刑罚或会被免除刑罚。如果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不起诉制度应把握四个要素:
1、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起诉审查后所采取的一种法律处置方式:
2、不起诉的根据在于案件不具备起诉条件或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不适宜提起诉讼;
3、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而终止刑事诉讼;
4、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具有确定效力,如不具备法律要求的条件,不得改变已发生效力的不起诉决定再行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相对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差别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在此,需要强调说明的是公诉权问题。“公诉权”用语来自法国的“action publique”。在日本刑事诉讼法中曾表述为“公诉之权”。
实际上,公诉权的起源与打击犯罪过程中实现国家权力的制衡,确立统一追诉犯罪的司法基准,实现国家刑罚权和有效维护社会整体秩序有关,是人类社会解决纠纷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必然要求和理性选择。
有学者认为,公诉权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公诉权,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权力,包括立案权、侦查权、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支持公诉、撤诉等权力。
狭义上的公诉权则不包括立案权和侦查权等权力。因为公诉权的本质是犯罪追诉权,公诉行为本质上是追诉犯罪的行为。公诉权具有两个方面的内涵:(1)实体意义上的公诉权,即犯罪侦查权。(2)程序意义上的公诉权,即司法请求权,也就是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请求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的权力。这种司法请求权属于一种程序性权力。
法律主观:
检察院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但是因为证据还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或者是行为人的行为犯罪程度轻微并且有悔罪的表现,或者是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对行为人减轻处罚的,检察院都可以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是相对不起诉的对象,实际上是行为已经达到了应当受到法律处罚,但是有其他法定情节,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
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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