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和伪劣的区别
法律分析:所谓假冒,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假借名牌或名家旗号的手法,生产、销售其产品,坑害用户或消费者的行为。因此,从广义上看,假冒产品的内容与名称不相符。也属于伪劣产品的一种。但从狭义的角度,伪劣商品主要是指质量低劣不合格或者失去使用价值,与假冒产品又有区别。如假冒产地、厂名、厂址或质量认证标志的商品只属于假冒商品而不属于伪劣商品。而伪劣商品有时也假冒其他名牌产品进行销售,则此时它既是假冒商品又是伪劣商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仿冒行为与假冒行为、冒牌商品行为有什么区别
法律主观:
区别:,1、概念不同:姓名权盗用是在当事人不允许的情况下利用他人的姓名获得自己的利益,而冒用是直接冒用他人的姓名做一些事情。,2、目的不同:姓名权盗用一般情况的目的是获得自己的商业利润,而盗用的目的并不限于活动利润,可能达到自己的一些非法目的。,3、实施的方式不同:假冒直接把自己假扮成被冒用人来获得不法的利益,而盗用仅仅利用被盗用人的名气来提高自己的身价或者品牌名气。,1、侵害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3)假冒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2、行为人的过错,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行为人故意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他人的名字弄错,不应认定为侵害姓名权。在实践中,我们一概以故意实施的行为即构成侵犯姓名权,过失则不构成侵害姓名权,在侵害姓名权的诉讼中,原告只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可以推定被告有过错,而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则要由被告自己举证加以证明。,3、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别的损害事实,即可主张权利。,4、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1、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2、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3、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享有姓名权的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法律保护姓名权,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我们的权益。
仿冒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营业相混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假冒,指以假充真;冒用 其它 商品牌名;冒牌即冒充名牌。那么这三者有什么区别呢?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 法律知识 。
仿冒行为与假冒行为、冒牌商品行为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
仿冒行为侵犯的是市场竞争秩序;假冒侵犯的是商标管理秩序;冒牌商品行为侵犯的是市场交易秩序。
2.违法对象不同。
违法对象是违法客体的物质承担者,违法客体是违法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仿冒行为的违法对象是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假冒行为的违法对象是他人的? 注册商标 ?;冒牌商品行为的违法对象是他人的产品的?产地?、?厂名?代号。
3.客观表现不同。
仿冒行为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擅自将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假冒行为客观上表现为违法商标管理法规,假冒或者伪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冒牌商品行为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产品质量法,制售假冒他人产品的产地、厂名或代号。
4.危害结果不同。
仿冒行为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具有为损害竞争对手之目的;假冒行为是构成对商品标志、记号(文字、图形)的误认,对同类商品无法区别,具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之目的;冒牌商品行为是造成对商品生产者、生产基地来源发生误认,具有具有侵犯他人名称权和商品产誉之目的。
仿冒行为的特征
第一,仿冒行为是扰乱我国经济秩序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违法行为的最本质的特征。仿冒行为之所以被规定为违法行为,从本质上说就是因为它具有社会危害性。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规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3.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仿冒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经营者在商品经济活动中违背商业道德乃至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千变万化、形形色色的,这是由商品经济的属性所决定的。有选择地把仿冒行为作为违法行为予以规制,就使仿冒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征,并且具有行政违法性的特征。
第三,仿冒行为是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行政处罚的惩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仿冒行为属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也应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
违法行为的惩罚性特征与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是两个内涵与外延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是区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后者是对违法行为的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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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利益的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是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违反法律,是指违反全国人大会颁布的法律。
法规,是指违反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会制定的各种地方性法规,但如果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法规有冲突,则不应作为认定?不正当利益?的依据。
?国家政策?是指党和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 措施 。?国务院各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所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2.第二种情况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这里有一种情况就是行为人通过行贿手段所要获取的利益可能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规定,但其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为其获得利益所提供的帮助和方便条件却违反了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规定,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其提供了帮助和方便条件,使其获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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