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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和保证书有什么区别

梵高1年前 (2023-12-03)阅读数 9#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行为承诺书

法律分析:

承诺书是为了他人的利益或者自己的利益承诺在某个特定时间段可以达到的目标和状态。保证书除了上述意思外,还有替别人保证债务履行的含义。保证书通常是犯错后针对错误行为写的居多;承诺书一般是对某件事或某个项目作出相关承诺为主。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等。2、承诺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衍生问题:

承诺书的法律责任?

承诺书从法律讲是民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只要约定内容不违法,约定事项责任义务清楚即具有法律效力。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一方违反约定,另一方完全可就约定到法院起诉。公民或者单位的承诺,在不影响公序良俗、没有造成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损害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

承诺超期和承诺延误的区别

无效签名。承诺书有效的条件:1、有权限处分自己的权益;2、承诺人必须心智成熟,年龄、精神状态正常,并且对自己所做行为能够理解。3、必须是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4、必须是承诺人在现实状态下作出的承诺。5、承诺必须是发生在行为结果发生之前。6、承诺必须是被行为有所了解的。7、行为不得超过承诺人承诺许可的范围。认定无效合同,我们要将它与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区别开来。效力待定合同是当时的效力尚未确定,有待追认,如果经追认了就是有效的合同,如果过了追认期未被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才属于无效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承诺超期和承诺延误的区别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其进行的分析: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是两个重要且容易混淆的概念,我们来对这两个概念作一总结:

1、承诺超期:承诺是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发出,此时承诺原则上按无效处理,但要约人及时认可的则有效。

2、承诺延误:承诺是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只是由于外界原因超出承诺期限后到达。此时承诺原则上按有效处理,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的则无效。

承诺和要约有什么区别?

1、两者的概念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两者的意思表示要件不同,要约内容必须要具体明确,而承诺的内容应当要与要约内容相一致;

3、能否撤回、撤销不同,要约是可以撤回和撤销的,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承诺是可以撤回,但是不可以撤销,承诺没有撤销制度,承诺一旦到达即生效,合同成立。

承诺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承诺书和保证书有什么区别

承诺的构成要件如下:

1、内容具体确定,并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承诺是由受要约人想要约人发出的;

3、一般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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