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和听证有什么区别?
一、税务行政复议和听证有什么区别? 税务听证和税务行政复议是两种不同的行政程序。 税务听证是在国税机关作出罚款的 行政处罚 之前,纳税人不需缴纳罚款即可要求举行听证,而纳税人要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须先依法履行全部纳税义务,未履行义务的复议申请,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听证受理范围窄,只有国税机关对纳税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时,纳税人才可要求听证。复议的范围则较宽,纳税人对国税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提交纳税 保证金 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阻止出境行为、税收 强制执行 措施、行政处罚行为、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和法律、 法规 规定国税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为不服的,都可申请复议。 要求听证有罚款数额限制,如对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万元以上,才能要求举行听证;而申请复议没有数额限制。举行听证后,纳税人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仍然不服,在缴纳罚款后仍可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义听证的申请应怎么写?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案由; (三)申请听证的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 (五)申请日期。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 申请人人数众多的,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听证,推选的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5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举行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同时抄送其他当事人。 《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通知者的姓名或名称; (二)案由;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主持人、其他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 (五)告知被通知者有关注意事项; (六)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三、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有哪些? 过程 听证书记员: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身份 二、宣布听证纪律: 1、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照相; 3、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5、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6、关闭通信工具。 (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会准备就绪) 听证主持人: 一、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名单。 二、宣布听证会开始,案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案)。 三、在听证活动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享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权利是: 1、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2、可以委托l至2人作为 代理 人参加听证; 3、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4、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听证纪律; 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 3、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 授权委托书 ,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4、申请人可对自己的主张提供 证据 ,被申请人承担 举证责任 。 四、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 五、听证顺序 第一阶段: 1、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2、被申请人就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进行答辩; 3、第三人就有关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第二阶段:听证主持人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第三人也可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阶段:辩论(开始辩论,顺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四阶段: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六、宣布听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综合上面所说的,如果纳税人发现政府官员违法的话是可以行政复议和听证的,因此,对于 税务行政复议和听证有什么区别? 行政复义就是必须在复议之前把纳税人该缴纳的税交完,才有资格进行行政复议,而听证是可以不需要把缴纳罚款就可以进行的,因此,方式不同采用的方法也会不同。
行政处罚法听证规定如下:
1、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行政处罚听证流程是怎样的
1、听证员检查听证参加人到场以及宣读纪律;
2、听证调查前听证主持人履行告知义务;
3、进入听证调查阶段:各方简要陈述观点、举证质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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