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共服务费和物业费的区别
法律主观:
物业费包括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需要提供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等服务。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1、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2、物业管理收费的规定
(1)已售公有住宅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局制定;
(2)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和外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其它服务项目的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协商确定;
(3)普通内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基准价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4)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布。已按照条例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未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服务收费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
3、物业管理收费的原则
(1)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2)为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质的服务以及代收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3)物业管理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4)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特约服务包括房屋装修、家电修理、居室清洁、代购商品、找医送药、看护病人、接送子女上学等。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确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4、物业费的用途
(1)物业费具有使业主财产保值的功能,跟好车是需要保养的道理一样,房子一样也是需要保养的,而保养的前提就是你必须缴纳物业费。如果电梯坏了没人修,小区杂草遍地没人除,那房子自然就会被贬值。一般来说,你不交物业费,房屋贬值10%你就损失5%,10%你就净赚5%,所以是否缴纳物业费还是会对房屋的保值产生很大影响的。
(2)物业费是物业管理服务品质的保障,当业主都缴纳了物业费,小区的绿化、治安、公共设备的使用与管理等问题才会有人管,而当这些问题都处理好了之后,你的生活品质自然也就得到了保障。相信不会有人愿意每天面对垃圾遍地的小区,也不会有人愿意天天担心自家会不会被小偷光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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