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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和申请再审有什么区别?

百变鹏仔1年前 (2023-12-03)阅读数 9#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当事人规定

申诉 ,分为两种: 1、非 诉讼 上的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2、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非诉讼上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没有讨论区别的必要,因为二者从概念上就可以很清晰的看到区别。这里主要讲诉讼上的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案件类型的不同上,申诉体现在刑事案件中,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中没有申诉。由此而产生的几个区别。 (一)提交诉状不同 1、 刑事申诉 根据《 刑事诉讼法 》解释第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因此,对于刑事申诉,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 2、行政申请再审 根据《 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因此,对于行政再审,申请人应提交“行政 再审申请书 ”。 3、民事申请再审 按《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因此,对于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 民事再审申请书 ”。若当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诉状”,应向其释明让其更改为“民事再审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申诉的人是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因此,有权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案外人。 2、行政申请再审 按《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申请再审的有当事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是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因此,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有当事人及人民法院。 (三)申请客体不同 1、刑事申诉 刑事申诉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行政申请再审 行政申请再审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 证据 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 3、民事申请再审 民事申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生效调解。 (四)申请期限不同 1、刑事申诉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刑事申诉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 立案 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了刑事申诉一般在 刑罚 执行完毕两年内提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超过两年提出申诉: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行政申请再审 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没有具体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民事申请再审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以下情形,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 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五) 管辖 法院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刑事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 二审 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 一审 判决提出申诉的,可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也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对 死刑 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行政申请再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民事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仲裁和诉讼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管辖的依据不同。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具有强制性。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具有自主性,且这种自主性有排斥法院管辖的效力,但仲裁协议必须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

2.受理范围不同。仲裁委员会只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和行政纠纷案件不能仲裁。

3.审理适用的程序不同。仲裁适用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办理案件,当事人可以就具体程序进行约定。而诉讼则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当事人不得约定。

4.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仲裁实行不公开原则,案情、开庭、裁决均不公开,除非当事人协议公开。而诉讼则实行公开原则。

5.审级不同。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诉讼与仲裁区别:

一是管辖权的取得不同。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只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而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是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诉讼案件的审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而仲裁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外,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

三是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法院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只有某些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以有利于保守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其商业信誉。

四是审理程序及当事人的能动作为不同。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则有较大的自由度,几乎每一步骤当事人都能主动作为,如约定由3名仲裁员还是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是否开庭审理等等都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不得强迫。

五是监督程序不同。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我国仲裁委员会则实行一裁终局制,并适用司法监督程序。

仲裁与诉讼的联系: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专设机构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依照当事人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但在一定情况下,解决争议的选择权就不在当事人手中。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的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但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没有声明,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法院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申诉和申请再审有什么区别?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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