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伤残鉴定和意外伤残的伤残鉴定有没有区别?
工伤的伤残鉴定和意外伤残的伤残鉴定的区别如下:
1、申请鉴定主体不同:工伤鉴定申请主体是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近亲属、雇佣单位均可;伤残鉴定申请主体只能是伤者本人。
2、申请鉴定的前提条件不同:工伤鉴定的前提是,工伤申请鉴定主体已经取得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职工决定书,也即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鉴定委员会不会受理工伤鉴定申请者的申请;伤残鉴定的前提是,申请者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
3、申请鉴定的依据、内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工伤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职工工伤与致残程度》,鉴定的内容包括:工伤医疗终结期、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
申请工伤鉴定时需同时提交的材料有: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包括职工个人情况资料、职工工伤情况资料、医疗机构诊断资料等);
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伤者精神状态、生理机能、街跑结构的异常及其对生活的影响,伤残鉴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残疾诊断证明等。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4、申请鉴定的时间不同:工伤鉴定的申请时间是治疗期满(伤者病情相对稳定后),可以提出申请;伤残鉴定申请时间是医疗终结后。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可以同时赔偿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意外伤害险是指人的身体和生命受到外来和不可抗拒因素的意外伤害后,根据投保对双方合同的约定和投保额,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二者并不相同。
首先,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仅满足于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
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交费的多少而决定,投保人只要有缴费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投保金额不论多少都是可以的。
其次,从性质上说,工伤保险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由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具有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将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具有社会强制性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商业保险,其规范调整属于商法部门,不具有强制性,保险的赔偿金额可根据投保金额大小而不同,体现缔约自由性。
再次,从缴费标准看,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定统一的缴费标准。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要考虑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赔付保险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据合同和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多少而定的,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最后,从承担责任的主体看,建立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风险,调动社会力量以保证用人单位损失减少,因此,用人单位在缴纳一定数额保险金后,最后由国家统一管理的社会基金支付赔偿金。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赔偿是由保险公司从收取的保费中支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用人单位的投保行为纯粹属于给员工的额外福利,无法起到替代工伤保险的功能。
百度百科-职工工伤与致残程度
百度百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的区别
法律分析:1、包含范围不同。
工伤鉴定包含了广义和狭义,广义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评残包含的范围致残等级鉴定,两者可以说是包含于被包含的关系。
2、对象不同。
工伤鉴定的对象是劳动者或者职工。评残的对象包含了劳动者或职工以及其他伤残人士。
3、前置条件不同。
工伤鉴定的前置条件是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而进行的。评残的前置条件残疾人是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残疾人方可进行评定。
4、办理机构不同。
工伤鉴定的办理机构一般是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评残依据对象以及事由不同,办理机构不尽相同。如自然残疾的评残,是由残联部门牵头组织并进行评定。
5、鉴定内容不同。
工伤鉴定涉及的内容有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评残则依据伤残类型以及事由,评定的内容均有所不同。如自然残疾的评定则不涉及停工留薪的内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一、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的区别
1、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具体如下:
(1)鉴定的时间和机构不同:劳动能力鉴定是其家属向劳动部门提出;伤残鉴定由公安机关或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2)标准依据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为“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和职业病致残分类”;伤残鉴定的标准为国家强制性标准;
(3)使用目的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的目的是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伤残鉴定的目的为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对照《职工工伤与职工病致残程度鉴定》看是否构成伤残及等级程度及护理依赖等级;
2、制作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并填写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3、制作生活自理障碍鉴定申请书;
4、向劳动部门速交相关申请书及医疗材料包括病历、CT报告单等;
5、领取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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