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查房是有针对性还是随机的
有针对性的,查哪个宾馆是有选择性的,比如该宾馆之前有不良记录,被查的几率就高;查哪个房间一般是随机的,除非明显看出某房间可疑。
断警方在没有明显的违法事实以及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就以查黄、赌、毒的名义检查旅馆房间,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旅馆房间的属性是什么。从《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就可以很简单的将场所分为两类,一类为住处,另一类为其他地方;与此相类似,在美国的刑事诉讼理论中则将对场所的搜查划分为对私人场所和公共场所的搜查。这种对场所进行的二元划分依据非常明显,即人们对住处或者私人场所和公共场所所具有的权利是有差别的。
一般来讲,对于住处的检查或者搜查在法律上的严苛程度是要远远超越对公共场所的,这不仅仅是因为住宅是一种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更是一种隐私。查塔姆伯爵-威廉·皮特所表达的:“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就是这个意思。
然而,在中国的法律里,旅馆房间究竟是属于住宅还是公共场所,却没有任何的规定,而且不同的人也衍生出完全不同的立场。
支持旅馆房间属于住宅的人认为:《现代汉语词典中》,住:为长期居住或暂时休息(或居住、住宿)。宅为房子、住所(为生活、休息的场所之意);住宅指规模较大的住房。住宅是个人生活、休息的场所,对“住宅”最惯常的理解,应为公民用于居住的房子,保障住宅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因此,在解释住宅时也必须以此为标准,公民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休息的封闭空间都应当定义为住宅。公民住进宾馆,就和宾馆形成服务契约,短期居住的宾馆客房就形成临时住宅,长期包租的客房就形成固定住宅。
反对旅馆房间属于住宅的人认为:在刑法里,无论是非法侵入住宅罪还是非法搜查罪,都没有对“住宅”这一概念做出准确定义,而在其它一些罪名关于“户”的这个司法解释,却并不包括旅馆,“户”应当理解为私人住宅,不应包括学生宿舍、宾馆房间等场所,更不应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而且长期以来旅馆一直是被列为公共场所的。
法律分析
1、搜查令:搜查的对象可以是人、住所、物品等场所,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可能隐匿犯罪、刑事证据的人。
2、检查证:检查的对象只能是人的身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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