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有哪些不同,不同在哪里?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的不同点如下:
1、普通法律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而宪法的制定则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经过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再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可以提出普通法律修正案;而宪法的修改则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才可以提出议案;
3、普通法律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而宪法的修改则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才可以通过;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有权修改普通法律,而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其常务委员会无权修改。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不同点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的问题,而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方面的问题;
2、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普通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消或宣布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个人理解,经修订的法律法规,其施行的时间应区别对待。对于未修订的部分,其施行时间仍应是该法原来规定的施行时间,对于修订的内容,应从修订内容公布之日起施行。
也就是说,对未修订的部分,施行时间不变,还是原来的施行时间。而对于修订的内容,从修订内容公布之日起(如果修订决定另有规定的,应依照规定)施行。如果将其与本机关制定的其他同位阶的法律法规相比较谁是新法谁是旧法,应按法律法规的内容是否修订分别作出判断。该法施行的时间如果早于本机关制定的其他同位阶的法律法规,未修订的部分仍属于旧法,修订的部分如果晚于本机关制定的其他同位阶的法律法规的,修订部分应属于新法,在适用时就应适用修订的内容。因此,对于经修订的法律法规来说, 不宜简单的按照法律法规原来规定的施行时间或者修订内容公布的时间与本机关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比较新旧,而应对未修订部分与修订部分区别对待。适用经修订的法律法规时,也应注意不同内容的法条在施行时间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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