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与人民权的区别
所谓公民即是某一个国家的人民,是被这个国家所承认的。而人民,这个世界任何一个人都可称之为人民。公民权就是根据这个国家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这个国家的公民应享有的权利。人民权就是根据一个人的基本需求和自由所规范的人民的最基本权利。
无论是人权(人之权利)还是基本权利,从字面上看,二者都是一种“权利”,因此“权利”构成二者的共同点。研究“权利”的概念及其内在结构,对于认识二者的关系具有基础性意义。
(一)权利的概念结构
权利表达的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阿列克西认为,这一关系可用如下结构表示:RabG[6], 该结构的具体含义为:主体(a)相对于义务人(b)针对对象(G)有一个权利。比如言论自由权就可以解释为,主体(a)相对于义务人(b)享有(G), 即言论自由的权利。其中,主体和义务人既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对象则是义务人的行为,它既可能是消极的不作为,也可能是积极或主动的作为。[7] 结构描述的优点在于简洁直观,因此借助这一共同的概念结构,就可以初步观察到人权与基本权利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二) 主体范围的区别
正如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这一标题所表明的,人权和公民权的主体,分别是一般意义上的人和公民。一般意义上的人是一个自然概念,而公民则是一个以具体国家为背景的法律范畴。如果说人权具有普适性,从而所有在属性上可被定义为人的人都享有人权,那么基本权利或者说公民权的主体则有着特定地域范围的限制。
(三)义务人上的开放性和封闭性之别
乍看起来,人权似乎涉及到的仅仅是两层结构,即“RaG”, 如“每个人生而享有生命权”其中,义务人是缺省的。但实际上,这个两层结构只是一个缩写的表达,[8] 因为在这个结构中没有谈及义务人并不代表人权无关义务人,确切说,这一结构表明的是人权的抽象特征,即人权具有自己的义务人,尽管并没有具体的指向。在这个意义上,义务人其实是开放的,即不仅包括除主体之外的其他自然人,还可能包括社会组织以及公共机构,除了一国法律上的机构之外,还可能包括其他国际性组织。相反,基本权利的义务人表面看来,也是多重的,除了自然人,法人也可成为义务人,但是,基本权利的义务人有一个最终的(广义上的)机构,就是国家。一方面,基本权利主体在向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国家机关提出权利诉求,另一方面,也仅仅限于向国家这一最终救济审级,超出这一审级,基本权利的保护原则上到达终点。而在国际层面上对权利的保护,涉及到的也就不再是基本权利,而是人权。
(四) 对象的相通处
一般来说,人权和基本权利的对象是一致的,即不仅包括防御权所要求的不作为,而且还包括积极的作为,即对权利主体的保护、帮助,满足人们最基本的利益和需求。
通过上述根据权利结构的初步分析,可基本确定的是,人权和基本权利的分歧主要在于主体和义务人,也就是说,个体或组织机构的属性问题。因此,无论是人权的特征还是从人权过渡到基本权利,主体的性质都是必须考察的中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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