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备案猪舍备案
养殖备案都是啥?
一、农民如何申请养殖用地?
1、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2、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3、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养殖用地需办理什么手续?
1、必须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2、不得占用一、二级基本农田,最好不占用耕地而尽量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复垦后使用)和空闲地等;
3、畜禽圈舍用地尽量不要硬化,如属占用耕地又确需硬化的,必须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交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等。
猪场审批标准
建养猪场要向村里或土地经营者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再向当地的政府提出养殖项目申请,经过县农委立项后,向当地的国土部门申请建设指标。向当地兽医畜牧局提交畜禽养殖发展规划书,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建设养猪场之前,需要得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一、建养猪场需要哪些审批
1、建养猪场首先要向村里或土地经营者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确定好养殖用地的性质及其范围,再向当地的政府提出养殖项目申请,当地政府的工作人员对养殖用地进行实地勘察之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土地,出具同意养殖项目的批复意见和适养区证明,并发函告知当地畜牧兽医局。
2、经过县农委立项后,向当地的国土部门申请建设指标,国土部门核准后出具证明,中途可能需要缴纳一笔复耕保证金。向当地兽医畜牧局提交畜禽养殖发展规划书,经审核后,兽医畜牧局出具符合养殖发展规划证明。
3、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建设养猪场之前,必须得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程序是由本人申请,镇兽防站签意见盖章,镇政府加盖印章,县畜牧局审批发证。
4、按照《环保法》的规定,建设养猪场之前要向农业局畜牧部门和当地镇政府农委进行养殖备案,需要到当地环保部门办理申请养猪场环评,50头以下的在镇政府办理,50头以上的在县环保局办理,同时养猪场必须建标准的化粪池、消毒池、围墙等环保设施。
5、根据《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再持《营业执照》及《财务制度》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6、向国土部门申请养殖用地和备案,取得备案后带上办齐全的证件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7、最后持《土地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与环保证明》、《税务登记证》等,到建设局申请《建设施工许可证》。
二、猪场如何布局
1、在建造猪场时,尽量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等功能区要科学布置,一般种公猪6-7平方米/头;育肥1-1.5平方米/头;空怀母猪、妊娠母猪2-2.5平方米/头;分娩母猪4-4.5平方米/头,母猪舍、公猪舍、育肥猪舍模式都有各自的具体要求,不能都建一个样,如母猪舍需设护子间,而其他猪舍就不需要。公猪舍墙壁需坚固些,围墙需高些等,一般情况下,10000头规模的现代猪场的建筑总占地面积需要1.2-1.3万平方米。
2、畜禽舍的长轴朝向以南北向为宜,相邻两猪舍纵墙间距一般为7-9米,端墙间距不少于10米,中间可种植果树、林木夏季遮荫。道路实行净、污分道,互不交叉,出、入口分开。实行干清分离、雨污分离。养猪场生产区四周设围墙或其他有效屏障,大门出入口设值班室、人员更衣消毒室。
小型养殖场网上备案怎么办理?
1.申报。由养殖场业主向拟选址所在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2.初步选址。乡镇(街道)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动物防疫等站所,对申报的畜禽养殖场建设用地进行初步查勘,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3.防疫条件审核。乡镇(街道)意见通过后,养殖场业主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申请。经现场勘查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防疫条件意见。
4.环评审查。大型养殖场、养殖小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耒阳分局审批并出具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养殖场建成营运后需要由养殖场自行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报备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接受日常监督检查。小型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实行网上备案管理。
5.用地备案。选址审核通过后到自然资源部门登记备案。养殖业主占用林地建场的,需报经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
6.审核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防疫设施设备完成后,养殖场业主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防疫条件验收合格的,按行政审批程序,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7.养殖场备案。上述条件合格后,由市农业农村局予以备案,并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四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4.《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46号)“将设施农用地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小型养殖场环评备案登记条件?
小型猪场要有粪活收集沉淀池,沼气池发酵过滤,沼液利用农田等环境治理的基础设施。
农村违建猪圈归哪个部门管?
归当地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管。当地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
猪圈是属于设施农用地。违建猪圈要看是占的什么地类,不同的地类处理方式不一样。如果是占用的基本农田,特别是2020年7月3日以后建设的,是属于乱占耕地建房的典型问题,将会被处罚、被拆除。如果是一般农用地,可以申请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2020年新盖猪圈场地的规定?
种公猪6-7平方米/头,育肥1-1.5平方米/头,怀母猪、妊娠母猪2-2.5平方米/头,分娩母猪4-4.5平方米/头。双列式猪舍跨度10-12米,单列式猪舍跨度5-6米,舍顶坡度20%,舍檐高2.5-2.8米,排水槽宽15-20厘米,饲喂台宽1.5米,发酵床宽5.5-8.5米。
一、标准猪舍尺寸
1、布局
(1)在建造猪场时,尽量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等功能区要科学布置,一般种公猪6-7平方米/头;育肥1-1.5平方米/头;空怀母猪、妊娠母猪2-2.5平方米/头;分娩母猪4-4.5平方米/头,母猪舍、公猪舍、育肥猪舍模式都有各自的具体要求,不能都建一个样,如母猪舍需设护子间,而其它猪舍就不需要;公猪舍墙壁需坚固些,围墙需高些等。
(2)畜禽舍的长轴朝向以南北向为宜,相邻两猪舍纵墙间距一般为7-9米,端墙间距不少于10米,中间可种植果树、林木夏季遮荫。道路实行净、污分道,互不交叉,出、入口分开。实行干清分离、雨污分离。养猪场生产区四周设围墙或其他有效屏障,大门出入口设值班室、人员更衣消毒室。
2、建设结构
(1)单列式或双列式,砖混墙体,舍顶为双层彩钢瓦,双列式猪舍跨度10-12米,单列式猪舍跨度5-6米。舍顶坡度20%,舍檐高2.5-2.8米。有侧墙窗和山墙窗保证通风换气需要,安装自动饮水设施。猪舍内人行走道宽1米,排水槽与水泥饲喂台建为一体,排水槽宽15-20厘米,饲喂台宽1.5米,与饲喂台相连的是发酵床,宽5.5-8.5米,为了便于管理猪群,一般每3-8米隔栏,最多可饲养育肥猪40头左右。
(2)一般情况下,能养10头育肥猪的猪舍,后墙需留60-70厘米的窗户4个,窗户太小、太少,夏天不利舍内通风降温。饲槽一般要依墙而建,槽底应呈?U?形,饲槽大小应根据猪的种类和猪的数量多少而定。
二、猪场选址与猪舍结构
1、猪场选址
(1)猪场要建在地势较为高燥、向阳、背风、水源充足、无污染、供电和交通方便的地方,选择猪场场址应遵循不占良田、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旅游区、水源保护区和环境公害污染严重的地区修建猪场,不能影响村容村貌、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不能建在居民饮水取水点的上方,进出的道路要畅通,水源要有保障。
(2)猪场应远离公路、铁路、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500米以上,离开畜产品加工厂、屠宰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风景旅游区2000米以上。
2、猪舍结构
(1)半开放式,一种是四面都没有墙的,有的是利用长轴的卷帘,有的是装窗户进行遮拦,用电机将长轴上的帘布自由进行卷起或放下,可以随意控制透光、通风、保温,是目前我国国内比较普及的类型;一种是三面的或者两面的实心墙,向阳的一面通常只有半截墙体,有的是南北两面都是半截墙。
(2)全开放式,猪可以自由进出,这种猪舍通风和采光性好,猪可以得到适当的运动和日照,有利于健康,适应性强,舍内卫生容易维护,但保温性能差,冬季可以在上面覆盖塑料薄膜保温,但无法作为产房和保育舍。
(3)全封闭式,只开设几个应急时所用的窗户,四面都有墙,舍内的光照、温度和通风是全靠人工进行调控的,能为各种猪群提供适宜的生活环境。由于设备、土建的投资较大,维护费用比较高,因而在我国很少被采用。
9月起农业用地建猪圈不用审批!
国土资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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