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狗-知识改变命运!
--

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是丫丫呀1年前 (2023-12-03)阅读数 8#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工伤鉴定

法律主观:

一, 劳动能力鉴定 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依据的的尺度,是确定 工伤 职工 伤残等级 的标准,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相关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会同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中国实施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 致残程度鉴定》,这是 工伤鉴定 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 丧失劳动能力 ,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对于职工非因工 伤残 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劳动能力鉴定,是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作为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作用一方面劳动能力鉴定是由政府提供的统一平台上得出的第三方较为公平的结论; 也是批准因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退休 、退职的科学依据。 另一方面,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供的正确结论也是合理调换因工受伤、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损害的劳动者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的科学依据。 劳动者因工负伤,劳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会有三种后果: 一是使劳动者可能永远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二是使劳动者不能再从事原本适合他的正常工作岗位或职业,三是使劳动者本人恢复适合他的工作岗位或职业。 到底会导致哪种后果,要依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而定。 劳动能力鉴定第三个方面的意义,就是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定职工因工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保障受伤害职工享受其合法的物质帮助的基本权利和劳动就业的基本权利提供了依据。 第四个方面的意义就是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职工是否能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提供了政策、标准依据,也保护了受工伤的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法律客观:

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法律分析

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

1、您所说的工亡主要是因工作或者与工作相关的原因造成死亡,而因病死亡并不一定可以认定为是工亡,可能是因为非因工作造成的健康问题而导致死亡。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是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二者的赔偿标准存在差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一般会补偿相应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费用。而因公死亡可以申请工亡,要求支付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

行动建议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鹏仔微信 15129739599 鹏仔QQ344225443 鹏仔前端 pjxi.com 共享博客 sharedbk.com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当前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邮箱:344225443@qq.com)

图片声明:本站部分配图来自网络。本站只作为美观性配图使用,无任何非法侵犯第三方意图,一切解释权归图片著作权方,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恶意碰瓷者,必当奉陪到底严惩不贷!

内容声明:本文中引用的各种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图表及超链接等)均来源于该信息及资料的相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媒体、协会等机构)的官方网站或公开发表的信息。部分内容参考包括:(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参考使用,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本站为非盈利性质站点,本着为中国教育事业出一份力,发布内容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接任何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