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区别
法律分析:约束对象不同
公司章程除了对公司股东具有约束力,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均具有约束力,而股东协议仅对签协议的股东具有约束力。
制定和修改的方式不同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依据“多数决”原则进行,一般无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但股东协议的制定和修改需要取得签署协议股东的一致同意。
对公司的重要程度不同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存续必备的法律文件,是公司制定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法,而股东协议不是公司设立存续的必备法律文件(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在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设立协议除外)。
公开程度不同
公司章程具有公开性,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可以依法查阅公司章程,而股东协议则没有向协议人以外的人公开的义务,有些股东协议还会约定保密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法律分析:第一,法定性不一样。公司章程依法是必须制定的,而股东合伙协议则法律没有要求股东必须签署,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股东合伙协议是可有可无的。
第二,约束的对象不同。股东合伙协议主要是对签署协议的各方股东有约束力,而章程则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两个文件约束的对象不一样,似乎公司章程更为宽泛一些,即便是没有参与制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是需要受到它的约束的。
第三,隐私保护程度不同。股东合伙协议不需要公开,也不需要到公司登记部门备案,仅仅是在股东之间保存即可,具有较强的隐私性,对于股东之间的隐私具有很强的保护性。即便是存在股权代持的问题,实际投资人之间签署了股东合伙协议,但是在公司章程里面备案的股东姓名、名称以及在公司登记部门登记的股东姓名、名称可以不是真实的投资者,可以由他人作为名义股东,成为实际出资人的股权的代持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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