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限制高消费是否就是失信人员?
被限制高消费的不一定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失信人员,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被限制高消费。相比于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更高。限制高消费用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用决定书。
被限制高消费与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一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对象是不同的。被限制高消费不仅仅包括了失信人,还包括有些别的方面,被执行人为单位,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不能是别的。
2..两者的条件是不同的,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条件要比限制性消费的条件要高得多。换句话来说,被限制性高消费不一定被纳入失信人的列表,但是失信人名单里一定限制性高消费。
3. 两者的内容不同,被限制高消费是法律对进行的限制消费的行为,而那个被执行失信人,一处的信用没有过关,将会处处受限。
4. 两者的时间不同,被限制性消费是一直到法定人履行完义务就可不被限制。而被执行的失信人都会有一到两年的期限。
限制高消费用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用决定书。
5. 两者的文书不同,限制高消费用的限制消费令,而被执行失信人用的是决定书。
6. 两者文书抵达被惩戒人的方式不同,限制性消费是通过法律信用系统会告诉你,而被执行失信人是法律通过文书直接下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法律分析:限高是限制高消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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