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一、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1、功能不同
(1)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排除物权受到侵害的事实或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
(2)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要求加害人履行损害赔偿之债,以货币方式恢复被损害物的价值,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价值损失。
2、归责原则不同
(1)物权请求权不需要证明他人对该财产的占有、侵害或者妨害是否具有过错。
(2)债权请求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要主张权利就必须举证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
3、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1)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以造成财产损害为前提,只要物权遭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的可能,物权人就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
(2)债权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是存在损害赔偿之债,没有损害就没有赔偿。
4、在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上有所不同
(1)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债权请求权根据《民法典》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
5、法律的保护力度不同
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请求权
二、物权请求权的内容
物权请求权包括以下四种。
1、返还原物请求权。所有权人有权在其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依法要求该占有人或转得人返还原物。
2、排除妨碍请求权。所有权人有权在其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依法要求该占有人或转得人返还原物。
3、消除危险请求权。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采取措施消除对其物权的危险。
4、恢复原状请求权。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采取措施使受到其不法行为损害的物权恢复到该不法行为实施以前的状态。
三、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物权请求权是指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为恢复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
构成要件共有四点:
1、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该物的事实存在。如果该物取得的方式是不合法的,那么物权请求权也随之不存在。
2、须有妨害物权之人对物进行支配的事实。物权请求权旨在把物回复到圆满状态,而权利人对物的所有权或者是他物权,使之产生物权请求权,当有妨害之人对物产生破坏的行为。权利人才可以实施其权利。
3、妨害的出现并非权利人本身意愿。对于恶意相对人对物造成的破坏,权利人的主观想法并非如此的,权利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4、须有相对人出现。物权请求权针对的是不特定人的出现使之物被损害,权利人的利益遭受到损失。有事实的出现,那么行为人既是相对人。可以要求赔偿等惩罚。
法律主观: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债权请求权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并发生财产损害时,物权人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它是一种索求性、进取性的请求权。其典型的民事责任形式即是赔偿损失责任。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两种不同方法,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为,权利人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而受害人欲请求行为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有过错。(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而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3)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如租赁物的承租人对他人侵害租赁物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行使上述权利。因此,这是一种对物诉讼。而债权性请求权的行使是以相对人为对象,且以权利人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因此,只有受到损害者才可以侵害方为被告提起诉讼,故这是一种对人诉讼。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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