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和“理赔”有什么区别?
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属于卖方责任而引起买方索赔的主要有: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和合同不符;卖方未按期交货;卖方其他违反合同或法定义务的行为。属于买方责任而引起卖方索赔的有:买方未按期付款;未及时办理运输手续;来及时开立信用证;买方其他违反合同或法定义务的行为。
索赔和理赔中,索赔依据和索赔时间是两个最基本的条件。
索赔的法律依据是合同和适用的法律、惯例。索赔的事实依据是违约事实的书面文件,指有资格的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当事人的陈述和其他旁证。
索赔期限通常在合同中加以约定。超过约定的索赔期限,受损害的一方即丧失索赔权。如果在合同中来约定索赔期限,则依照法律规定索赔期限。法定索赔期限较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为自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之内。营业地处于公约缔约国的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无约定索赔期限时,将以公约规定的两年为索赔期限。
问责和责任追究到底有什么区别?
索赔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以后,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行为。保险索赔是被保险人获得实际的保险保障和实现其保险权益的具体体现。大多数保险单对有关索赔手续以及需要具备那些单证等作了明文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索赔作为被保险人一项权利是有时效限制的,保险种类不同,其时效也有所不同。根据《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除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索赔时效为2年。
理赔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提出的索赔案件的处理。被保险人遭受灾害事故后,应立即或通过理赔代理人对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审核提交的各项单证,查明损失原因是否属保险范围,估算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最后给付结案。如损失系第三者的责任所致,则要被保险人移交向第三者追偿损失的权利。索赔和理赔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追责,指的是追究直接责任。根据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问责,问的是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指的是追究间接责任。根据2016年7月8日施行的《中国***问责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这三个责任都是间接责任。
举例来说,甲作为党员干部,上班期间擅自离岗,跑去和朋友“扯胡子”,之后被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当场抓住,受到了党内的严肃处理。在对甲的处理过程中,我们发现甲所属单位的一把手乙对单位人员的管理也存在问题,那么我们把对甲的处理叫做追责,对乙的处理叫做问责。
总而言之,追责就是追究直接责任,问责就是追究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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