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据和欠条的法律效力年限
欠条的诉讼时效也是3年,已标注清偿欠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标注的清偿日期之日起算,没有标注清偿日期的,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
借条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借条标注的还款期限之日起算,超过3年未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再保护。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如出借人在出具借条后30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欠条、借条,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
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
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正好印证了上述观点。
此外,如果权利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提示: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欠据和欠条的诉讼时效年限
欠条和借条的区别有是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
欠条和借条人民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适用的法律不同。
欠条和借条在未注明偿还日期的情况下,二者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一)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权利被侵害之日很好确定,因为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就等于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约定还款期限界满之次日,对此应无争执。此种情况下,借条和欠条是没有区别的,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次日起计算为3年。
(二)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就是说如何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呢?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第一次要款被拒绝就应当视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其诉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次日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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