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和能动的区别是什么?
没有区别,两者意义相同。
主动,汉语词语,拼音是zhǔ dòng,意思是不待外力推动而行动,能够造成有利局面,使事情按照自己的意图进行。
能动,néng dòng,如辩证唯物主义中的发挥主观能动性、主观是对客观的能动反映。犹言自觉的、主动的,具有意识性。
两者意义是相同的,不存在区别。
人能够能动地认识世界
意识活动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人们在反映客观世界的时候,总是抱有一定的目的和动机,在实施行动之前还要预先制定蓝图、目标、行动方式和行动步骤等。
蜜蜂筑巢、蜘蛛织网等,表面看起来似乎有某种预定的目标和计划,其实不然。它们既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不知道为什么要这样做。它们的操作纯粹是无目的的本能的活动。
意识活动具有主动创造性和自觉选择性。意识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是主动的、有选择的,并不是客观世界有什么就反映什么。意识不仅能反映事物的外部现象,而且能够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它不仅能够“复制”当前的对象,而且能够追溯过去、推测未来,能够创造一个理想的或幻想的世界。
人能够能动地改造世界
意识对改造客观世界具有指导作用。人们在意识的指导下能动地改造世界,即通过实践把意识中的东西变成现实的东西,创造出没有人的参与永远也不可能出现的东西。动物没有自觉的意识,不懂得自己活动的意义,不能把握事物的本质。因而,它们既不能认识世界、也不能改造世界。
意识对人体生理活动具有调节和控制作用。意识活动依赖于人体的生理过程,又对生理过程有着能动的反作用。高昂的精神,可以催人向上,使人奋进;萎靡的精神,则会使人悲观、消沉,丧失斗志。
自动投案和主动投案的区别如下:
1、自动投案与主动投案主体身份上的差异;
2、自动投案与主动投案在投案时间上的差异;
3、自动投案与主动投案在单位投案效力认定上的差异。
自动投案是犯罪人在其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传讯、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以及正被追捕、通缉期间,主动投案的行为。自动投案有3种形式:
1、直接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投案;
2、犯罪人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亲自投案而委托他人报案或以信电投案;
3、在特殊情况下,向负有侦查、审判任务的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保卫人员交代罪行,也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明知上述人员不会告发者除外。
以下情形可以算主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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