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来华的工作性质不同,计算个税有什么区别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并不是依据工作性质,而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来规定,首先个人所得税第一条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只有是符合这项规定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三条规定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也可以参考第四条到第七条的相关内容来确定外籍人员符合什么条件进行缴纳。如果符合纳税的规定,同时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乐籍的词语解释是:乐户的名籍。古时官妓属乐部,故称。亦指乐户或官妓。
乐籍的词语解释是:乐户的名籍。古时官妓属乐部,故称。亦指乐户或官妓。 拼音是:lè jí。 结构是:乐(独体结构)籍(上下结构)。 注音是:ㄌㄜ_ㄐ一_。
乐籍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
一、引证解释点此查看计划详细内容
⒈乐户的名籍。古时官妓属乐部,故称。亦指乐户或官妓。引唐杜牧《张好好》诗序:“好好年十三,始以善歌来乐籍中。”元无名氏《云窗梦》第一折:“两京诗酒客,烟花杖子头。老身姓郑,是这汴梁乐籍。”《古今小说·众名姬春风吊柳七》:“当日就唤老_过来,将钱八十千付作身价,替月仙除了乐籍。”清赵翼《高邮吊毛惜惜》诗:“死忠事岂责蛾眉,乐籍偏成此段奇。”姚雪垠《李自成》第二卷第十七章:“她原是清白良家女子,持身甚严,并非出身乐籍,可以随便欺负。”
二、国语词典
乐部所辖官妓的名籍。后为妓女的通称。
三、网络解释
乐籍乐籍制度始于北魏终于清雍正元年,指将罪民、战俘等群体的妻女及其后代籍入专门的贱民名册,迫使之世代从乐,倍受社会歧视和压制,是谓乐籍。乐籍中人,广泛参与了传统社会中的大部分音乐活动,并承担起中国传统音乐文化主脉。女乐是乐籍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和乐籍群体的重要组成。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女性专业乐人,其身份普遍卑贱,其中许多甚至类似奴隶、几与物品等同,是声色娱人的群体。
关于乐籍的诗词
《鹧鸪引为乐籍张惠英赋》《赠妓·乐籍小名收》
关于乐籍的诗句
何人端坐阅乐籍始以善歌来乐籍中一自乐卿司乐籍
关于乐籍的成语
别籍异居纷纷籍籍按图索籍杯盘狼籍枕经籍书遍稽群籍博通经籍乐山乐水枕籍经史声名狼籍
关于乐籍的词语
枕籍诗书博通经籍遍稽群籍枕籍经史按图索籍声名狼籍别籍异居枕经籍书杯盘狼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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