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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和赔偿损失一样吗

乐乐1年前 (2023-12-03)阅读数 11#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损害赔偿合同

损害赔偿和赔偿损失一样吗

法律主观:

从字面上理解,两者似乎是前因后果的关系,前者发生了侵权损害,才会承担赔偿损失。,(一)赔偿损失的特征:,1、违约的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违约赔偿损失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且违约方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的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等,其所要承担的不是违约的赔偿损失责任,而是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等其他责任。,2、违约的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违约的赔偿损失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违约的赔偿损失一般是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标准。这与定金责任、违约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有所区别。,3、违约的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中国《合同法》允许合同当事人事先对违约的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予以约定,或者直接约定违约方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4、违约的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受到的实际全部损失为原则。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会遭到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这些损失都应当得到补偿。,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一次性给付、继续给付和定期金给付三种方式。,(一)一次性给付方式:,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需赔偿权利人同意,应当加上法定利息。,(二)继续给付方式:,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三)定期金给付方式: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只能适用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三项;不适用于一审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赔偿义务人提出请求并提供担保为条件;不以赔偿权利人同意为条件。定期金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一)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过于抽象,因合同法上的解除类型较多,何种解除在什么情况下存在损害赔偿,需要具体分析。,1、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损害赔偿的约定时,依其约定;无此约定时,则无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其起算点应为当事人约定的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期限届满的次日。,2、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目的而解除,一般无损害赔偿,但在因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当事人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等情况下,可能存在着损害赔偿。此类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其起算点为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次日,而非合同解除生效之时。,3、在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因此而解除时,债务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其起算点为违约责任成立的次日,而非合同解除生效之时。,4、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构成损害赔偿责任。该请求损害赔偿,并非另外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新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是因债务不履行所生的旧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合同解除失去存在。其消灭时效自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行使时,也就是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这个观点可资赞同。,5、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有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或者虽无此类约定但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存在着损害赔偿。因约定而生的损害赔偿,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约定的支付赔偿金期限届满的次日,无此类约定时则为合同解除生效之时。因违约而生的损害赔偿,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违约责任成立亦即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次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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