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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古代农民和现代农民的生活对比

是丫丫呀11个月前 (12-03)阅读数 5#综合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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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古代农民和现代农民的生活对比

在不相同的政治体系,和经济管理,人文书籍,义务参考现代与古代的农民相比之下,所谓的就是区别是不相同的阶级人身利益不相同。从它的本身社会历史背景去考虑,主要的是它的土地私有与土地所以制度,人生自由,不同的阶级就有不同的分配制度。

现代与古代的农民相比,区别是不相同的阶级人身利益不相同,首先要从它的本身社会背景去说,主要的是它的土地私有与土地所以制度说起,人生自由全及他们的劳动成果

《古代农民的生活状态》

中国古代的农民以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对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在脆弱的小农经济结构中,在帝制皇权、官僚和地主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之下,历史上的农民往往长期过着贫穷困苦的生活。汉朝的晁错曾有一段概括性的议论:“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无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容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四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汉书·食货志》)。此后的董仲舒叙述秦和汉初农民的穷困情况是:“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到了唐的晚期,陆贽仍旧在感叹:“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豪强,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日休息,罄输所假,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税。贫富悬绝,乃至于斯。”(《陆宣公全集》卷二十二。)清初,张履祥依然说:“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以至游民日众,强暴横行。虽有尧舜,无以使老有所终,壮有所养,幼有所长。”(张履祥:《愿学记》,见《杨园先生全集》。)在数千年的中国传统社会里,地主各阶层有升降,农民生活状况在不同时期也在发生着变化,同时代的人也可能有的生活得比较好些,有的生活得更糟糕,但总的说来,董仲舒、陆贽、张履祥所说的情况应该是反映了最基本的情况。他们分别处于中国传统社会的不同阶段,但他们所说的贫富之差距的情况却何其相似!

即便是在后人屡屡称道的繁华的唐贞观时代,农民的收入也仅够生活费用。当时,宽乡农民受田百亩,如都种粮食,中常年份一年可得粟百石左右。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按律令,受田之丁,岁输租粟二石;调绢二丈,绵二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岁役二十日,不役者收庸,日绢三尺。调绢二丈加庸绢六丈,正好是两匹。贞观年间长期谷贱绢贵,一匹绢得粟十余石,两匹绢需粟二十余石。此外,还要负担户税、义仓(地税)。户税纳钱,数额不详。义仓亩纳粟二升,受田百亩者,年输粟二石。以上几项总计需二十五石左右,因此全年农业种植收入还剩七十五石左右,作为衣食和其他生活费用。据统计资料显示,唐代农户大多数每家五至七人。(参见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8月版。)以每家五口算,家庭成员每天食量“少壮相约,人食米二升”,或月食粟一石,全家岁食米三十六石或粟六十石,除去口粮尚余粟十五石左右,加上其他副业收入,仅可维持全家穿衣、修理和购置炊具、家具、送往迎来和养生送死等费用。唐中后期,随着均田制的破坏,藩镇割据的形成,广大小农的正常生产秩序被破坏了,小农家庭收入入不敷出,日常生活贫困不堪。天宝时土地兼并已“恣人相吞,无复畔限”,“田亩移换,非旧额矣”《唐会要·租税下》……小农土地逐渐减少,其家庭收入受到巨大的影响。韩国磐在《唐天宝时农民生活一瞥》一文中给当时的农民生活算了一笔账。天宝时,有一个主要劳动力的五口之家农户,有田约三十五亩,按当时通常产量,每亩年收一石,则三十五石粮食将是一个普通农民全家一年的收入,这其中包括全家人一年的最低口粮为二十七石,五石用于交租庸调,约一石四斗交纳户税、地税,所剩一石六斗则是全家一年的衣物用度和生产开支,即使按最低要求,单衣每人年需一套,冬衣三年一套,不戴头巾,不穿鞋子,还入不敷出二百三十八文,这还没算上炊具、家具等必需的费用。唐朝后期,官僚、地主疯狂兼并小农土地,形成“富者有连阡之田,贫者无立锥之地”之势,《旧唐书·懿宗本纪》。广大农民家庭几无可耕之田,只好沦为地主的佃户遭受盘剥,其家庭经济达到崩溃边缘。

安史之乱后,藩镇割据局面形成,是时“战乱继起,兵革不息”。各节度使为征集军费,对镇内人民横征暴敛、纷扰剽掠。田承嗣在魏博“重加税率,修缮兵甲,计户口众寡,老弱事耕稼,丁壮从征役”《旧唐书·田承嗣传》……德宗兴元元年(784年),军阀李怀光军劫掠泾阳十二县,鸡犬无余,民无蓄积,饿殍相枕。可见,藩镇之下的各小农家庭收入毫无保障可言,即使偶遇丰收之年,经统治者层层盘剥,仍愁苦不堪。

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唐政府于780年施行两税法,“户无土客,人无丁中,居人之税,秋夏两征”。它按每户的财产而征税,其合理之处是明显的,但建中以后,钱重物轻现象普遍存在,政府又“定税计钱,折钱纳物”,广大农民被迫低价卖其所有,高价买其所无以交赋税,结果“物价渐贱,所纳渐多”。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二条载,建中元年原来三千二百文一匹的绢,到贞元十年变成一千六百文,百姓的负担无形增加了两倍。另据《新唐书·食货志》卷五十二载:“盖自建中定两税,而物轻钱重,民以为愚,至是四十年,当时为绢二匹半者,为八匹,大率加三倍……故农人日困,末业日增。”交完赋税,农民家庭收入上不足以事父母,下不足以蓄妻子,小农家庭破产已不可避免。

唐朝后期,统治者拼力朘削农民,小农经济开始瓦解,丧失土地的农民被迫沦为地主的佃客而遭受盘剥,生活贫困不堪。唐武宗在会昌元年(841年)的诏书中不得不承认:“内外诸州府百姓,所种田苗,率税斛斗,素有定额。如闻近年来长吏不守法制,分外征求,致使力农之夫转加困敝。”破产农民四处流徙,“朝饥山草寻蓬子,夜宿霜中卧获花”([唐]韦庄:《秦妇吟》)为了生活,他们或武装私贩禁盐,或发动暴动同政府对抗,整个社会动荡不安,最终,黄巢大起义瓦解了唐朝的统治。(参见王志胜:《唐前后期农民家庭收入与当时社会稳定的关系》,载孟祥才、傅永聚主编:《中国古代民本思想与农民问题》,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214-218页。)

在宋代,广大农民特别是佃客,不仅受到残酷的剥削和高利贷剥削,而且人身依附关系也非常严重。地主经常鞭打佃客,役使他们的家属,施(湖北恩施)、黔(四川彭水)地区官庄的佃客,不但没有迁徙自由,而且连女儿的婚姻和本人死后妻子改嫁都要受到地主的干预。农民和地主的法律地位也极不平等,元祐五年(1090年)刑部规定,“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论,徒以上,减凡人一等。谋杀、盗诈及有所规求避免而犯者不减。因殴(佃客)致死者不刺面,配邻州”(《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四五)

在经营目标,技术含量,经营规模上不同。

1、经营目标。传统农业生产技术落后、效率低下,以产量最大化为生产目标。现代农业的经营目标是利益的最大化。

2、技术含量。传统农业技术含量低,人地矛盾突出。现代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武装、技术含量十分高。

3、经营规模。现代农业是高收入农业,须建立在大农业经营规模以上,大型机械的应用也需要较大的农场规模。传统农业主要是利用人力和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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