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生工程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格确认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文件执行;奖扶金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2〕133号)文件执行。
2、“半边户”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格确认条件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文件执行;扶助金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文件执行。
3、奖扶扩面。资格确认条件和奖扶金标准按照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面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提标工作的通知》文件执行。
一、奖扶对象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本人为本县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的;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021年年满60周岁(1961年12月31日前出生)。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扶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包括失地农民追保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三、程序和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表》,提供: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的有离婚材料、收养的有收养证、死亡的有死亡材料等相关合法、有效材料一份。
2、村(居)评议:村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集体评议,对申请对象张榜公示10天,无异议的上报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初审公示:调查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在乡镇(街道)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四、奖扶标准
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月80元,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960元/人。
五、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
1、死亡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3、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4、户口迁移出本县的;
5、其他原因需要退出。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简称特扶)
一、特扶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5、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二、程序和所需材料: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三、扶助标准
1、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特扶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7200元/人。
2、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处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特扶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9600元/人。
四、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特别扶助金前退出
1、本人死亡的;
2、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
3、户口迁移出本县的;
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
年审、复核和监督举报
县卫生健康局严格按照奖励扶助的条件和政策,对所有上报对象进行多重的年审、公示。
申报详情,请咨询县卫生健康局或乡镇(街道)职能办,并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举报。
1、卫生健康局:86024802,86023347
2、乡镇(街道)职能办
法律依据:
《2021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分配标准》
第二条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每人每年9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24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按8:2比例负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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