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与判决的区别
判决与裁定的区别在于:
1、判决是对事实进行认定与处理,裁定是适用于诉讼程序的;
2、判决的表现需要用书面形式,裁定既可以是口头上的形式,也可以是书面的形式;
3、上诉与抗诉的期限不一样(判决是十五天,裁定是十天);
4、一个案件中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只有一个,裁定有若干个;
5、两者作出的依据有所不同(裁定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判决依据的是实体法)。
仲裁流程主要有:
1、仲裁庭的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的组成。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
4、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不公开。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仲裁和解。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7、仲裁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8、裁决的作出。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综上所述,二者都是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对案件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人民法院的判决有两个特点:
1、具有稳定性。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变更或撤销,如有错误,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2、具有强制性。判决生效后,执行部门有按照判决执行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坚决服从,不能抗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判决和裁定的区别是什么
1、判决是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案件结论和决定,而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如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裁定,是适用裁定解决程序问题;
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5日,而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刑事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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