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法律主观:
区别: 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 行政处罚 是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这些行政主体具有对外管理职能,其行政处罚权已为法律、 法规 明确规定。 而行政处分是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 也就是说,一般的行政机关都享有对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权。 2、所制裁的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而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3、采取的形式不同。 行政处罚的形式、种类很多,有 警告 、罚款、 行政拘留 、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而行政处分的形式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六种形式。 两者的联系是都是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 诉讼 或者是行政复议。
法律客观:《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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