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绪稳定和情绪失控有什么区别吗?
有,这样的:
情绪稳定是这样一种状态,“不因外物的好坏或自己的得失或喜或悲,总是让情绪保持平和、淡定的状态”。情绪稳定是做成一切事情的关键,关系到事业、家庭、人际关系。
第一种表现:被激怒时不乱发脾气。情绪稳定的人,最鲜明的特点就是被激怒时不乱发脾气,控制住自己的言行举止,掌控好场面,做成事情。与之相反,情绪不稳定的人最鲜明的特点是易被激怒,而且一旦被激怒,他们就会完全失去理智,不管不顾乱发脾气,导致场面失控,做不成事。
第二种表现:说话语速不急不缓。情绪稳定的人语速不急不缓,为的是说话之前先过脑子,考虑清除自己要说的话,说出自己要说的话可能带来什么情况,怎么避免不好的结果发生,照顾他人感受。情绪不稳定的人,通常说话不过脑子,会快言快语伤害到别人,导致自己无法收场。
第三种表现:不与别人起冲突。遇到问题的时候,与人有争执的时候,情绪稳定的人会换位思考,不执着自己的观点才是对的,理性讨论问题或争执解决问题,尽最大可能不与别人起冲突。
第四种情绪:自己会克制情绪。情绪稳定的人面临一些大事的时候,一般会非常的克制情绪,知道自己不该让场面难看,自己不该情绪异常激动,举止失常,克制住了情绪事后慢慢整理情绪。
法律主观:
盗窃罪 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 盗窃 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不作为犯罪 处。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盗窃既遂与未遂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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