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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和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区别

一语惊醒梦中人1年前 (2023-12-03)阅读数 8#综合百科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适用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主要适用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况。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其中,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的严厉性体现在强行剥夺人身自由,羁押审查,通常直至判决生效时止。采取逮捕措施后,能方便办案人员随时讯问,还能有效地防止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妨害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发生。

因此,逮捕作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是一把双刃剑,运用的合法适当,可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违法、不当的逮捕必然会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乃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涉案行为人一旦被批捕,之后极有可能被提起公诉,而考虑到我国极低的无罪判决率,涉案行为人极有可能被定罪,极难获得彻底无罪的结果。

反之,如果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那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就相对容易很多,即在进入审判阶段前就将案件无罪化处理,实现了实质的有效辩护。因此,可以说,在实务中,辩护律师能否促使检察机关充分、全面认识到涉案行为人的无罪事由,进而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了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命运。

一,从执行机关来说

逮捕的提请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通常来说,逮捕发生在侦查阶段,逮捕的提请机关为侦查机关、批准机关为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均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涉案当事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但实际上,逮捕同样可能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服刑阶段。

1、在侦查阶段的逮捕:

提请机关为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认为涉案行为人需要逮捕,应当作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在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不含省级)认为涉案行为人需要逮捕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由本院侦查部门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

逮捕的批准机关为人民检察院,如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2、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逮捕:

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并未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起诉尚未逮捕的涉案行为人时,认为需要逮捕,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具体来说,在审查起诉阶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尚未逮捕涉案当事人,审查起诉部门认为需要逮捕的,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3、在审判阶段的逮捕:

在审判阶段,作出逮捕决定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分两种情况:

一是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在审理期间,法院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的,二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法院可以决定逮捕。

4、在服刑期间的逮捕: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是否需要再办逮捕手续,程序法上并无明确规定。大多数意见认为,被关押的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已经受到最高限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的逮捕的6个条件,不需要采取逮捕措施。因此,为了预防服刑人员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为了保障服刑人员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必要将服刑人员的关押地转移至侦查起诉机关所在地的看守所。

但有一种特殊情况,服刑人员原判刑期即将届满,又符合需要逮捕的条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关于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司发通_2014_80号)第二条规定:“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办理案件期间该罪犯原判刑期即将届满需要逮捕的,在侦查阶段由监狱在刑期届满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监狱将被逮捕人送监狱所在地看守所羁押。”

二、从批准条件来说

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

在讨论办案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之前,首先必须了解,在什么情况下,办案机关会批准逮捕。

三、从逮捕期限来说

逮捕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证据条件,即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其内涵包括以下三点: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经查证属实。

第二,罪责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衡量其所犯罪行,最低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和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书和批捕书是一样的,批捕书是指检察机关批准后,同意公安机关进行逮捕的文书。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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