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有什么特点
独生子女的特点具有两面性。
1、独立性差,依赖性强。对父母、家庭的过度依赖,是独生子女的大多具有的通病,这主要是家长的过度管制造成的。独生子女的家庭由于只有一个孩子,父母在生活上一切事情都大包大揽,除了学习以外的任何事,都不让孩子做,生怕孩子出现意外,对孩子所有的活动都给予关心、照顾、保护,这种保护超出了孩子的需要,孩子总是跟在父母的背后,什么问题都需要父母来解决,什么事也不会干,即使父母生病了独生子女也不懂得如何照顾,久而久之,独生子女就不愿意主动的处理问题,对父母就越来越依赖。
2、独生子女接受新事物的意识和能力非常强,思维独立,具有批判精神;自信、富于同情心;有较强的平等意识、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的休闲态度,兴趣爱好广泛,智力较好,聪明伶俐,思维活跃,才思敏捷,观察力强,注意力集中,记忆力好,兴趣广泛,情感丰富,更易于获得事业上成就。
独生子女是指一对夫妻生育的唯一孩子,换句话说,没有一个亲兄弟姐妹。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具有同样的身心发展规律。但亲兄弟姐妹关系会在儿童社会化过程中产生一定作用。
法律思维和日常生活中的思维有什么不同
设立弃婴岛的初衷是为了采取弥补和救助措施来实现对弃婴生命权益的保护,但是自从弃婴岛出现后,弃婴数量一直都在增加,以至于接受婴儿的数量超过了弃婴岛的承受能力,这进一步说明,弃婴岛的设立改变的只是结果,治标不治本。
在我国,遗弃婴儿属于违法行为,不为社会道德所容。遗弃婴儿的父母或者其他人员往往会选择比较隐蔽的方式,使孩子不能被及时发现而造成死亡。弃婴岛的设立,可以有效避免弃婴遭受二次伤害,正是基于生命至上、儿童权益优先的原则为出发点实施的人性化举措。但是,事实证明,弃婴岛的设立改变的只是结果,治标不治本。弃婴岛可以给予这些被遗弃的婴儿“活下来”的权利,却不能保证他们拥有成长过程中所必需的父爱和母爱。这项初衷很好的举措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反而减轻了很多人的负罪感,使得弃婴行为越来越多。
因此,解决弃婴问题,还得从根本入手。强化人们的法律意识,加大非法弃婴犯罪的打击力度,使大家进一步认识到,生而不养将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除此之外,还要从发放医疗保险、完善社会保障和福利服务体系等方面入手,形成弃婴援救的完整链条,争取让每个生命都能健康生长,而不是将“弃婴岛”草草收场,一关了之。
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 一位普通人看到钟表不走了,可能会说“这只钟表坏了”,但一位法官或律师看到钟表不走了,只会说“这只表不走了”,绝不会说“这只表坏了”。这就是普通人与法律人思维的不同。日常生活中的思维就是从生活中的实际出发来考虑问题 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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