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是指什么
碳关税是指主权国家或地区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别关税。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中的碳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玻璃制品等产品而进行的关税税收。
问:编辑同志,您好!我非常关心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我认为,世界上每个国家、每个人都应该为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作出自己的努力。但为什么当一些发达国家主张征收碳关税时,会遭到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反对呢?江苏读者:崔承柱崔承柱同志:您好!“碳关税”是指主权国家或地区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别关税。如,美国众议院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规定,美国有权对来自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该法案从2020年开始实施。需要指出的是,发达国家提出征收碳关税并不是为了促进世界各国减少碳排放,而是完全从本国利益出发的。它们认为,自己实施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政策,而发展中国家没有这样的义务,必然会增加本企业的生产成本,进而影响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通过征收碳关税,可以促进“公平贸易”。对于少数发达国家提出要征收碳关税,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明确表示反对。这是因为征收碳关税实际上违反了国际社会在过去达成的有关减少碳排放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WTO的基本原则,尤其是有损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首先,征收碳关税违反了《京都议定书》所秉持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全球温室效应日益严重,主要是一百多年来发达国家无节制排放的结果。在此期间,大约80%的温室气体是由发达国家排放的,至今发达国家的人均碳排放量依然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以美国为例,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至4%,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因此,发达国家能成为发达国家,发达国家的人民能维持较高的消费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全球气候恶化为代价的。现在,发展中国家经济要发展,走过去西方发达国家高排放的老路显然不行,但当前很多发展中国家正在经历发达国家已经经历的重工业化阶段,不可避免地会增加碳排放。而且由于发展中国家缺少降低碳排放所需要的资金和技术,要求他们在减少碳排放量上与发达国家承担相同的责任显然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公平的。因此,1997年联合国气候大会通过的《京都议定书》强调“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即一方面强调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责任,另一方面也强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责任有差别,这体现在:在碳排放上发达国家要有更强的约束,同时要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如果将发展中国家作为碳关税的实施对象,意味着将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成本间接地转嫁到发展中国家头上,这明显违反了《京都议定书》所秉持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其次,碳关税也违背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世贸组织的核心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则,成员国不能在国内产品及同类国外产品之间采取内外有别的政策,即不能歧视国外产品,而应“一视同仁”,并且,进口产品所承担的税负不应超过国内同类产品承担的税负。因此,排放量高的同类产品不应受到不同的待遇。然而,开征碳关税的理论逻辑正是依据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不同,对不同原产地的同类产品实施差别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平等对待所有的成员国。开征碳关税的目的,就是要对气候政策较为松弛的国家实施更为严格的贸易限制措施,显然,这种做法违反了平等对待所有成员国的原则。一些发达国家提出征收碳关税,实质上是想抛开《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愿意承担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和现实义务,并为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而寻找的借口。征收碳关税将直接影响发展中国家出口,削弱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传统优势和成本优势,降低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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