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
一、时效制度: 1.什么是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时效成立的要件有三个:1)、以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为要件;2)、以一定时间的经过为要件;3)、须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2.建立时效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对于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当及时行使,只有这样,社会经济活动才能正常有序地运行,否则,由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经济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必须会影响社会关系的稳定及社会财富的正常流转。因此,法律规定一定的时间期限,作为对某种民事权利保护的有效期间,这是创立时效制度的主要原因。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这种保护是以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为前提的,不是无限制的。时效制度的确立,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地行使权利,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时效的保护。3)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法院审理案件时,依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认定证据、查清事实、适用法律得当,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达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如果民事权利久不行使,会因年久日深,丧失证据或难以举证,则不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因此,时效制度的建立对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人民法院及时审结民事、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时效又可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1)取得时效:以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期而取得权利。2)消灭时效:以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期而失去权利。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作出了专章规定,从而建立了我国的民事时效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及特征:(一)诉讼时效概念: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的权利,不行使该权利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即丧失了胜诉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依照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有效期间,为诉讼时效期间。(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这时,权利人虽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除有延长时效的正当理由外,一般难于胜诉,即诉讼时效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如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仍有权受领,此时,义务人不得以不知时效期间届满为理由而要求返还。因为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因时效届满而消灭。3)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诉讼时效及其具体内容必须由国家法律作出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如果当事人之间订有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缩短、延长,以及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协议,则这种协议无效。这是因为时效制度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遵守。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我国单行法规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诉讼时效有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最长期诉讼时效之分。(一)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一般由民法典统一规定,适用于一般民事权利,其效力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民法通则》对普通时效期间的这种规定是根据我国现有的交通、通讯条件和人民法院设置的基本状况作出的,这既为权利人行使权利提供了必要的时间,又有利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 (二)特别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某些具体的民事权利,特别诉讼时效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的适用。1、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1)《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2)《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3)《合同法》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3、最长诉讼时效: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长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诉讼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就是指从何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开始,权利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因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诉讼时效开始时间也不一样:1)一般法律规定有期限的财产关系,从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2)没有期限的财产关系,从财产关系发生之日开始计算;3)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关系,一般从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如受害人当时不知道损害或致害人时,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或致害人时计算。五、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1、概念: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了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或提起诉讼,故法律规定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阻碍时效进行的原因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2、诉讼时效中止的目的,就是把时效暂停期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之内,以便保证权利人真正享有法律规定的提起诉讼的必要时间。3、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一般由民法典规定,没有法律规定中止时效的事由出现,不能发生中止时效的后果。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这就是对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的原则性规定。1)关于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关于其他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了解释,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事由仅存在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也包括事由发生于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之前,但持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的情况。在发生中止时效时,只有中止时效的事由消灭后,诉讼时效方能继续进行,直到时效期间届满为止。(二)诉讼时效的中断:1、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2、意义:由于发生中断时效的事由,打破了当事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的持续,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再一次明确,其诉讼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显然,中断诉讼时效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3、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规定了三项: 1)提起诉讼。权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据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事实,是权利人行使自己权利的最强有力的方式,它打破了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从而产生时效申断的法律后果;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权利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改变了其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成为中断诉讼时效的一项法定事由
3)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通过一定方式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就是义务人承认权利人权利的存在,使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稳定下来,所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适当的合理延长。《民法通则》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意见》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只适用于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因为有关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这一时效,因此,如有特殊情况,请求人民法院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可以获得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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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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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社会实践 (课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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