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什么是海事案子?
海事案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海事案件,包括以下几类案件: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简称海事案件),泛指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涉及船舶的,或者在航运、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非合同关系的人身、财产权益损害所提起的民事诉讼.
海商合同纠纷案件(简称海商案件),泛指基于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及其港口进行民商事活动的协议发生争议所提起的诉讼.
其他海事纠纷案件,泛指法律规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不能归类或简单归类于海事侵权纠纷或者海商合同纠纷的案件,其中包括了海事保全案件,海事特别程序案件等.
海事执行案件,泛指申请执行海事裁判文书、海事仲裁裁决书、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
狭义的海事案件,单指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法律问题 什么是海事案子
法律主观:
海事海商案件涉及的方面有: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时效等。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四条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海事诉讼管辖具有专门性。
海事诉讼管辖具有涉外性。
海事诉讼管辖不以行政区划分为依据。
海事法院的级别管辖。海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解决的是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纵向分工。
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四级两审终审制”不同,海事案件的审级则为“三级两审终审制”,即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海事案件的性质、标的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方面的不同,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解决海事纠纷,各海事法院陆续在沿海各大港口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法庭。海事法院由内设的海事庭、海商庭和派出庭审理第一审海事案件。
海事法院的地域管辖。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海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同时考虑被告住所地而确定的管辖。除共同海损、救助报酬等个别类型案件外,大多数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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