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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既遂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怎么量刑处罚

百变鹏仔1年前 (2023-12-04)阅读数 8#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毒品犯罪分子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1款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立案标准 1、明知是用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毒赃; 2、故意予以窝藏、转移、隐瞒。 二、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 ,实施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用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毒赃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隐瞒,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之一。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以共犯论处。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窝藏毒品、毒赃的行为,不仅帮助犯罪分子隐匿罪证,妨害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且为毒品犯罪分子继续犯罪提供物质条件。这些毒品可以随时流入社会,危害他人的身心健康。因此,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予以惩处。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分子用作犯罪的毒品、毒赃。 所谓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所谓毒赃,是指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所得财物,以及由非法所得获取的收益。非法所得获取的收益,是指利用毒品违法犯罪所得的财物从事孳息或者经营活动所获取的财物,以及有关财产方面的利益。包括金钱、物品、股票、利息、股息、红利、用毒品犯罪所得购置的房地产、经营的工厂、公司等。这些财物必须是毒品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所得,如果是其他犯罪所得,可构成窝赃罪。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 窝藏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窝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 转移主要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以抗拒司法机关对毒品、毒赃的追缴,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便于犯罪分子进行毒品交易等犯罪活动。 隐瞒是指在司法机关询问调查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时,自己明知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藏在何处,而有意对司法机关进行隐瞒。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任一行为,就构成本罪。 窝藏的毒品、毒赃,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 三、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条对本罪没有“数额”和“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定,从原则上说,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都可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要综合全案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把一切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都 认定为犯罪 ,如果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数量很小,又是初犯、偶犯等,主观恶性较小,一般 不作为犯罪 处罚。 四、本罪与窝赃罪的界限 窝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窝藏的行为。本罪保留了窝赃罪的基本性质,所不同的是,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毒品和毒赃。而窝赃罪的对象的范围广泛,包括除毒品犯罪以外的所有的刑事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其次,本罪的法定刑要比窝赃罪的法定刑高,体现了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目的。 五、本罪与 非法持有毒品 罪的界限 1、犯罪动机不同。 非法持有毒品罪 的主观故意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主观故意是故意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达到逃避司法机关法律制裁的目的。 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没有数额规定。而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数额。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犯罪分子主要为毒品罪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当然必须先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对此,我们认为,如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人持有的毒品数量达到追究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未达到数量的,可认定为本罪。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指出:“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

实践中,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行为人接受物品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价格、行为人与本犯之间的关系、对本犯的了解程度等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

一、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推定行为人明知是赃物(前者是行为人窝藏、代为销售的确实是赃物)

(1)行为人与本犯商定或事实上在秘密时间或地点交付物品,然后予以窝藏、代为销售的;

(2)行为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接受物品,然后窝藏、代为销售的;

(3)行为人接受的是个人不可能持有的公用设施器材或机械零部件,对方又没有单位证明的;

(4)行为人接受对方数量较大的物品,而对方没有合法证明的;

(5)行为人接受国家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然后窝藏或销售的;

(6)行为人知道对方是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的惯犯,而接受其物品予以窝藏或销售的;

(7)行为人发现接受的物品可疑,而故意不查明来源的;如此等等。

二、运用推定方法证明“明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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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推定必须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不能主观臆断;推定结论的基础必须是客观行为与行为人心理状态的常态联系。

第二,推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真实的,但不排斥特殊情况下的虚假性。应通过允许被告人反驳来克服虚假性,即被告人确实能证明自己不明知时,不能维持原推定结论。

第三,推定方法只应在“明知”有无不清、又无法找出证据证明时加以运用,不得一概以推定方法代替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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