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1-45类的详细
第1类:化学原料
第一类 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灭火和防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鞣制动物皮毛用物质;工业用粘合剂;油灰及其他膏状填料;堆肥,肥料,化肥;工业和科学用生物制剂。
第2类:颜料油漆
第二类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染料;印刷、标记和雕刻用油墨;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第3类:日化用品
第三类 不含药物的化妆品和梳洗用制剂;不含药物的牙膏;香料,香精油;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
第4类:燃料油脂
第四类 工业用油和油脂,蜡;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燃料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第5类:医药
第五类 药品,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第6类:金属材料
第六类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矿石;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普通金属制非电气用缆线;金属小五金具;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保险箱。
第7类:机械设备
第七类 机器,机床,电动工具;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除手动手工具以外的农业器具;孵化器;自动售货机。
第8类:手工器械
第八类 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刀、叉和勺餐具;除火器外的随身武器;剃刀。
第9类:科学仪器
第九类 科学、航海、测量、摄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录制、传送、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设备。
第10类:医疗器械
第十类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物品;缝合用材料;残疾人专用治疗装置;按摩器械;婴儿护理用器械、器具及用品;性生活用器械、器具及用品。
第11类:灯具空调
第十一类 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第12类:运输工具
第十二类 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
第13类:军火烟火
第十三类 火器;军火及弹药;爆炸物;烟火。
第14类:珠宝钟表
第十四类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首饰,宝石和半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第15类:乐器
第十五类 乐器。
第16类:办公用品
第十六类 纸和纸板;印刷品;书籍装订材料;照片;文具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文具用或家庭用粘合剂;绘画材料和艺术家用材料;画笔;教育或教学用品;包装和打包用塑料纸、塑料膜和塑料袋;印刷铅字,印版。
第17类:橡胶制品
第十七类 未加工和半加工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生产用成型塑料和树脂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和非金属柔性管。
第18类:皮革皮具
第十八类 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行李箱和背包;雨伞和阳伞;手杖;鞭,马具和鞍具;动物用项圈、皮带和衣服。
第19类:建筑材料
第十九类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第20类:家具
第二十类 家具,镜子,相框;存储或运输用非金属容器;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鲸骨或珍珠母;贝壳;海泡石;黄琥珀。
第21类:厨房洁具
第二十一类 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烹饪用具和餐具(刀、叉、匙除外);梳子和海绵;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洁用具;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第22类:绳网袋蓬
第二十二类 绳索和细绳;网;帐篷和防水遮布;纺织品或合成纤维材料制遮篷;帆;运输和贮存散装物用麻袋;衬垫和填充材料(纸或纸板、橡胶、塑料制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及其替代品。
第23类:纱线丝
第二十三类 纺织用纱和线。
第24类:布料床单
第二十四类 织物及其替代品;家庭日用纺织品;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
第25类:服装鞋帽
第二十五类 服装,鞋,帽。
第26类:纽扣拉链
第二十六类 花边和刺绣品,饰带和编带;纽扣,领钩扣,饰针和缝针;假花;发饰;假发。
第27类:地毯席垫
第二十七类 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材料;非纺织品制墙帷。
第28类:健身器材
第二十八类 游戏器具和玩具;视频游戏装置;体育和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第29类:食品
第二十九类 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第30类:方便食品
第三十类 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冰(冻结的水)。
第31类:饲料种籽
第三十一类 未加工的农业、水产养殖业、园艺、林业产品;未加工的谷物和种子;新鲜水果和蔬菜,新鲜芳香草本植物;草木和花卉;种植用球茎、幼苗和种子;活动物;动物的饮食;麦芽。
第32类:啤酒饮料
第三十二类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
第33类:酒
第三十三类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第34类:烟草烟具
第三十四类 烟草;烟具;火柴。
第35类:广告销售
第三十五类 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第36类:金融物管
第三十六类 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第37类:建筑修理
第三十七类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第38类:通讯服务
第三十八类 电信。
第39类:运输贮藏
第三十九类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第40类:材料加工
第四十类 材料处理。
第41类:教育娱乐
第四十一类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第42类:技术服务
第四十二类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第43类:餐饮住宿
第四十三类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第44类:医疗园艺
第四十四类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
第45类:社会服务
第四十五类 法律服务;为有形财产和个人提供实体保护的安全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
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因此在商标注册前,都需要查询确定商标类别。
35类商标是什么
商标申请中,最常见到的商标驳回原因之一就是商标近似,那么如何判定商标是否近似呢,今天企盈小编就给大家讲讲关于组合商标近似判定规则吧,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什么是组合商标
组合商标是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六要素中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比如,肯德基的商标就是由字母和图形还有颜色组合在一起的组合商标。
二、组合商标的近似判定规则
对于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而成的组合商标来说,商标局通常会将其拆开并分别审查。只要有一个元素和别人商标中的元素构成相同或近似,则该组合商标将被驳回。
三、组合商标的近似判定方法
(1)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商标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商标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如果商标的整体含义、外观与在先商标有明显区别,不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商标不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的中文与其他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 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商标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4)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商标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5)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商标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希望大家能充分get到商标局判定组合商标是否近似的规则,在今后设计商标时能学以致用,从而提高商标的注册成功率!
主回答
商标注册35类是属于服务商标。具体内容为: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
其主要目的在于:?
(1)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
(2)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 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旨在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
本类尤其包括: ——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浏览和购买;这种服务可由零售商店、批发商店、自动售货机、邮购目录或借助电子媒介提供,例如通过网站或电视购物节目; ——有关注册、抄录、写作、编篡、或者书面通讯及记录系统化,以及编篡数学或者统计资料的服务; ——广告单位的服务,以及直接或邮寄散发说明书或者样品的服务;本类可涉及有关其他服务的广告,如银行借贷或无线电广告服务。 本类尤其不包括: ——与工商企业的经营或者管理无直接关系的估价和编写工程师报告的服务。
扩展资料
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标法》把仅以字母构成的商标归在文字商标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也便于商标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审查核准。
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也是2001年《商标法》的新规定。构成商标的数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
作为构成商标的三维标志,又可称为立体标志,是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以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的称为立体商标,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增加对立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规定是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中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颜色组合单独作为商标要素也是2001年《商标法》中新增加的内容。独特新颖的颜色组合,不仅可以给人一美感,而且具有显著性,能起到表示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作用。
声音商标是以音符编成的一组音乐或以某种特殊声音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上述商标要素可以单独作为商标注册,也可以将上述这些要素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要素、相同或不相同的任意组合,但必须符合《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或其组合的颜色,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若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要求,均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明确提出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的,则按所指定的颜色或颜色组合注册,也按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保护。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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