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保大病特病范围
不同的城市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有所不同。社保里的医保报销不是根据疾病分类的,而是根据医保所限定的报销的金额和药品是否进口,所以什么病没有什么意义,比如当地医保只给报2万的住院费用,不管是什么病,超过这个金额就不可以了。
办理特病医保的前提是本人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照《重庆市以个人参加重庆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9]29号)文件规定,医疗保险分为两个档次。2010年1月1日后参保的职工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原参加市级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大病医疗,并按规定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关系的除外)从第13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特病申请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每月1至20号到医保分中心填写特病申报表并附1寸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在当月月底到相关医院体检,复核特病申报条件即可。
如果您参加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同样可以享受特病门诊: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恶性肿瘤、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精神病、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结核病等共10种。
请您到各区医保分中心或者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城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后,再按照以上规定申请特病医保。
参保人需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镇保人员至定点区县的医保中心或服务点,下同)进行登记。登记后,才能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办理门诊大病医疗登记时,应携带由市医保局规定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门诊大病登记申请单》、《上海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或《社会保障卡(医保专用)》(以下简称《医保卡》)。 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门诊大病患者因治疗项目不同,可按规定选择相应的门诊大病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镇保人员在定点区县范围内的一级、二级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恶性肿瘤的相关治疗限于2所医疗机构,同一治疗项目只限于1所定点医疗机构。在登记有效期内参保人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应携带《社保卡》或《医保卡》、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到原办理登记的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先申请撤销原门诊大病登记,再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登记。
什么是特病医保?
北京市特殊病种政策如下:
“特殊病种”办理要求: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多发性硬化、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透析及肾移植、肝移植、肺移植(定点医院北京朝阳医院、安贞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心脏移植(定点医院阜外医院、安贞医院)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可提出“特种病种”申请。
医保待遇:
自“特殊病种”备案生效之日起,患者于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特殊病种”相关费用(需在特殊病窗口交费)可享受住院报销待遇。
患者于本人选定就医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在备案周期360日内只需支付一次起付线。
北京医保特殊病种种类:
1.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2.肾透析;
3.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4.血友病;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7.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8.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9.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10.多发性硬化;
11.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
本地就医备案流程:
1、在本市医院进行特病备案的参保人员,需持社保卡到本人选定的特殊病定点医院办理备案。
在医院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医生签字后到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医院核实后出具盖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单》,参保个人留存一份。
异地就医备案流程:
1、异地安置或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选择外地定点医院进行特病备案的参保人员,需到参保区(县)医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参保人员备案时需持社保卡、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及填写齐全盖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医保中心核实后出具盖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单》,参保个人留存一份。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参保人员的特殊病种备案工作,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备案手续,保障参保人员及时准确享受特殊病种待遇。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特殊病种相关服务前,应按照《关于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6〕30号)要求申请开通特殊病种备案权限。
对于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按固定比例支付的药品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应按住院类费用进行结算并申报。
特病医保办理流程如下:
1、携带既往病史资料(出院记录,化验单,疾病相关检查报告单等)至门诊医生就诊,符合条件的患者,由医生填写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证明及门诊治疗审批表;
2、特殊病种审批表必须由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填写;
3、医院办理完结后,患者或家属携带病史资料,医保卡,身份证(未成年人持户口本)和1寸照片2张。医院相关病史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申请,领取并填写申请表,审批表到当地社保局审批并盖章。
医保报销比例: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报销范围有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60周岁以上老人在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大病,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到10000元补偿65%,10001到18000元补偿7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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