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国家集采是什么意思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也简称“国家集采”或者“带量采购”,由国家医保局,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中,遴选品种和原研药,把全国医疗机构零散的采购量集中“打包”,形成规模团购效应,通过国家层面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
在严格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大幅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切实减轻患者负担。严格要求药品集采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先、兼顾价格、理顺渠道、分步实施、逐步推开的原则,使医药集采达到既符合医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又符合实际,达到规范药品购销行为,服务广大群众的目的。
法律依据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规定 一、总体思路。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即国家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组织试点地区形成联盟,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探索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在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覆盖范围,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
二、集中采购范围及形式
(一)参加企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集中采购范围内药品的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均可参加。
(二)药品范围。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
(三)入围标准。包括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质量入围标准主要考虑药品临床疗效、不良反应、批次稳定性等,原则上以通过一致性评价为依据。供应入围标准主要考虑企业的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能够确保供应试点地区采购量的企业可以入围。入围标准的具体指标由联合采购办公室负责拟定。
(四)集中采购形式。根据每种药品入围的生产企业数量分别采取相应的集中采购方式:入围生产企业在3家及以上的,采取招标采购的方式;入围生产企业为2家的,采取议价采购的方式;入围生产企业只有1家的,采取谈判采购的方式。
国家集采是什么意思
医用耗材集采和非集采指的是医疗机构在购买医用耗材时采取的不同采购方式。
集中采购(集采):集中采购是指多个医疗机构联合进行采购,通过集中采购可以实现规模效益和降低成本。集采一般由医保部门或其他相关政府机构组织,统一招标、议价、供应商评审等环节,以获得更好的价格和优质的产品。
非集中采购(非集采):非集中采购则是指医疗机构单独进行采购,没有与其他机构合作形成集中力量。非集采通常由各个医疗机构自行制定采购计划,选择供应商和谈判价格。
区别:
采购方式:集中采购是多个机构共同进行采购,而非集中采购是单个机构独立采购。
规模效益:集中采购可以通过规模化采购获得更好的价格和供应条件,而非集中采购则可能无法获得相同的优惠条件。
管理和协调:集中采购需要政府机构或专门部门进行协调和管理,而非集中采购则需要各个医疗机构自行管理和协调。
供应商选择:集中采购通常会有更为严格的供应商评审和筛选程序,以确保供应商的质量和服务,而非集中采购可能没有相同程度的审核和控制。
需要注意的是,医用耗材集采对于医疗机构和患者来说可能带来一些利好,如降低医保费用、提高采购效率等。但同时也需要注意集采过程中的公平竞争和透明度,以避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国家集采的意思具体如下:
1、国家集采是指政府集中采购;
2、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其中集中采购分两个层面,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3、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国家集采的好处具体有:
1、带量采购,招采合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核心就是以合同形式承诺在采购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通过以量换价、确保使用,明确药企市场预期,使其不必再为药品进医院而做各种营销工作,降低销售费用,真正挤掉药价虚高空间;
2、政府组织,联盟采购。通过制定规则、强化保障,引导企业以成本和质量为基础开展公平竞争,持续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同时,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纳入遴选范围,使得质量和疗效类似的药品“同台竞争”,避免了招标竞价过程中出现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3、政策联动,形成合力。统筹安排采购、使用、医保支付、货款结算等相关改革举措,医保部门采取三大配套措施发挥医保基金杠杆作用;
4、改善行业生态、降成本促研发。部分企业在集采中多个产品中选,由于采购执行度高,销售成本大幅下降,货款及时回笼,给了企业很大的信心,同时积极创新研发新产品,研发积极性大大提高;
5、降销售成本、稳市场预期、促产品研发,集中采购像一根杠杆,撬动行业变革,改变了医药行业生态;
6、集采通过确保用量压缩企业销售费用,通过及时回款降低企业财务成本,从而在降低药价的同时确保生产企业合理利润。中标产品越多、营销转型越彻底的企业,效果越明显;
7、集采让企业有了预期,明白中选就有了市场,因此考虑成本、市场、发展战略等报价,实现了充分的市场竞争。告别不合理的模式,有助于改善发展生态,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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