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区别。
答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的共性在于反竞争性,都侵害法律所保护的公平竞争关系,发生破坏市场竞争机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后果。所不同的是,不正当竞争以竞争为目的,实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以垄断和规避竞争为目的,实施排除竞争的行为。
从这一特点出发,可将世界竞争立法所规定的各种反竞争性行为作如下区分:不正当竞争行为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所实施的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的各种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下列行为:采取假冒或仿冒等欺骗手段进行交易;诋毁竞争对手;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巨奖销售;商品贿赂;侵犯商业秘密。
垄断行为通过形成不合理的企业规模和减少竞争者数量及对竞争企业实行控制等方式,排除竞争,导致市场结构的不合理,使竞争机制失效。垄断行为主要有:独占;股份持有;董事兼任;独家交易。
与垄断行为相比,限制竞争行为一般不直接造成对市场结构的破坏,但是它们在经济生活中发生数量更多,存在范围更普遍。主要有以下几种:限制转售价格;差别待遇;掠夺性定价;搭售和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强制交易;联合行为。
如何区分承揽业务不良和资质不良
非法利益一定是不正当利益,但不正当利益不一定是非法利益.这种关系与如下类似:公共汽车上不让座是不道德的,但它却不是违法的;抢劫是违法的,也是不道德的.这里的”不道德”与”违法的”的关系相当于”不正当利益”与的”非法利益”的关系
(一)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允许其他单位及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二)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扩展资料
资质许可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百度百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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