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诉和批捕哪个更严重
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的两个不同程序,无法从性质上区分孰轻孰重。逮捕是一种保证刑事诉讼包括审查起诉顺利进行的羁押性强制措施,逮捕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轻重所做的第一次价值判断,结果是其罪行较重。
审查起诉通常有两个结果,一是提起公诉,二是不起诉。提起公诉后,由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而捕后不诉说明检察机关前面做的逮捕决定可能是不恰当的。在审查起诉期间,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律师的申请,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被告人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可以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法律分析:直诉案件是指没有经过逮捕程序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一般来说,这些案件都是危害程度不大,情节轻微的案件。公安机关在侦察完毕后,直接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同时将案卷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由后者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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