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有什么区别
法律主观:
以下是公共租赁住房与 廉租房 的区别: 公租房 即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区别: 1、定义不同 公租房是由政府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而廉租房则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问题所提供的政策性住房。 2、对象不同 以 郑州 为例,郑州公租房面向的群体为本市中等偏下人群,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而廉租房则针对的是郑州市常住户口且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人群。 3、保障形式不同 公租房由政府出资,符合条件的人群可以申请入住,但不得转租、转让、赠与等。廉租房则有两种保障形式,一种是低租金承租,另外一种是以租金补贴形式发放给住房困难户。 4、申请条件不同 以郑州公租房为例,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两年以上;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单身年龄应在28岁。另外,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其他各自条件,如已与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 ,月 工资 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等等。 而廉租房则除了对户口有要求外,还需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米。 5、交纳租金不同 一般情况下,廉租房要比公租房的租金要低上很多。廉租房月租金标准约为0.8-1.2元/平方米。而公租房则根据地段不同,租金也有变化,一般是同地段同品质房屋的60%。 6、其他 公租房租赁总年限不超过5年,廉租房租赁总年限则没有明确标准。
服务业中的房屋出租和不动产租赁区别
1、租房人群和条件不同
(1)公租房
租房人群:
1)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新就业没有房屋的职工;
3)在京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租房条件:
1)还在轮流等候保障房的家庭;
2)京籍家庭: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家庭人口数≤3的,年收入≤10万元;家庭人口数>3的,年收入≤13万元;
3)外地人,在北京没有住房:连续稳定工作了一定的年限;家庭收入符合上一条中规定的标准;有暂住证、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的证明。
(2)普通租房
1)租客有合法的居民身份;
2)房东有合法的出租权利;
3)房子可以依法出租,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未取得房产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权属有争议;属于违章建筑;不符合安全标准。
2、租赁房屋的房屋类型不同
(1)公租房
公租房的房屋由政府分配,1个家庭只能租1套公租房,配租标准由各地区政府规定。
(2)普通租房
普通租房可以自由选择市场上合法出租的房屋,包括面积套型、装修、所处位置等等,依个人喜好而定,无特殊限制。并且可以1人租多套。
3、租金标准不同
(1)公租房
公租房租金实行“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的原则。
1)计算公式:
公租房租金补贴=公租房租金标准(元/平方米)×补贴比例×补贴面积(平方米)
2)租金标准:
租金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估价机构或市投资中心定期测定公租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市场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产权单位拟定,不得高于测定的项目所在区域市场租金,并实行动态调整。产权单位拟定的租金标准需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租金和租金补贴单独核算,交纳租金后再提取租金补贴。
3)补贴面积:
公租房租金补贴建筑面积上限为60平方米。承租家庭所租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上限的,按上限取值;低于上限的,按实际承租建筑面积取值。
(2)普通租房
普通租房的租金是房东依据市场行情而定的。
4、其他区别
(1)房屋使用权:公租房是有限使用权,不得转租、转借;不允许连续3个月以上在房内剧组不满30天。普通租房有完全使用权,经过房东允许可以转租、转借;对实际居住时间没有硬性要求。
(2)租赁期限:公租房一般租赁期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普通租房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3)续租:公租房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要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在续租。普通租房一般提前一个月提出续租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后可重新签订租房合同。
不动产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区别是
1、租金标准不同
住宅的租赁必须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的租金标准.各地都规定了住房租金的统一标准或最高限价,租赁双方必须执行.经营性房屋的租赁可以由双方协商议定租赁价格。
2、修缮责任不同
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由于承租人对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装饰维修常常有特殊要求,故其维修责任应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比如规定由承租人进行维修,或者规定由承租人对房屋的某种维修项目或房屋的特定部位进行维修。
3、违约责任不同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公有经营性房屋的租赁无此规定,只要承租人按时交纳租金,是否闲置不用,属于承租人的权利。
扩展资料:
一、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怎样缴纳增值税
与转让不动产业务相同,在《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6号)中,纳税地点、征收机关等遵循一些共同的规律和原则。
1、纳税地点
前面已经说到,纳税人(除自然人以外)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只需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税款即可。
2、征收机关根据前面的说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增值税,请注意,仅仅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由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仍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3、对改革前取得的不动产给予过渡政策
与转让不动产业务相同,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对老项目均给予过渡政策.老项目是指纳税人在改革前,即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在改革后即5月1日以后出租的业务。
4、过渡政策中增值税征收率为原营业税税率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在原营业税政策下,适用5%营业税税率.纳税人出租老项目、老房产,都可以按照过渡政策,采取简易计税方法依征收率计税。
5、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明确了该《办法》的适用范围.一是,本办法明确的是经营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征收管理规定,不包括融资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业务.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两者性质完全不同,融资租赁的目的是取得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而经营租赁的目的仅仅是获得租赁标的物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
融资租赁一般以融资额来计算租金,经营性租赁以租赁标的物占用的时间长短来计算租金;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在租入方进行会计核算,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不动产,不在租入方核算,而在出租方核算等等.因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两者性质完全不同,税收处理上也存在差异。本办法仅规范了经营性租赁业务。
二是,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三是,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道路通行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但如果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也要实行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方法,将给纳税人带来极大的办税难度。
因为公路很长,可能跨好几个县(市、区)甚至跨省,纳税人每个县(市、区)都去预缴税款,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本办法将纳税人提供的道路通行服务排除在外.这样就是说,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申报纳税即可,不需要预缴税款。
6、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一)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本款明确了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相关政策规定。一是,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5%。出租不动产原属于营业税下的"服务业-租赁",营业税税率为5%。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价、税合计相同的前提下,增值税5%的征收率,只相当于营业税税率4.76%,改革直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二是,前面已经说过,出租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纳税.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的税款,满足不动产所在地纳税原则.为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文件规定,在此情况下纳税人不需要预缴,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出租不动产的收入。
计算纳税即可.三是,仅就"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业务委托地税代征,因而除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应预缴的税款,仍在国税局缴纳.因此,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款明确了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相关政策规定.一是,此处将预征率定为3%,比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5%小.主要考虑是,税负测算显示,增值税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算方法出租不动产,税负较原来营业税是降低的。
出租不动产原属于营业税下的"服务业-租赁",营业税税率为5%.为避免在不动产所在地产生多预缴的税款,因而对于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算方法出租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的预征率定为3%,低于5%原营业税税率.二是,纳税地点问题,前面已经讲过,出租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纳税。
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
为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则纳税人不需要预缴,直接在申报期申报缴纳出租不动产的收入,计算纳税即可。
三是,委托地税代征的出租业务仅为"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业务,除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也就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仍在国税局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改革前取得的不动产,
也可以适用一般计算方法,按照该条规定计算预缴税款或应纳税额.也就是说,过渡政策给予纳税人自由选择权,对于改革前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或者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出最有于企业的选择。
7、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办法》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本条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相关政策规定.一是,本条规定的前提是"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计算缴纳.第一款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款明确"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两款合计,则明确了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
二是,小规模纳税人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的基本规定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三是,36号文件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在第一款小规模纳税人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业务中,需要排除括号内的内容,即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接着,这款中接着明确,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四是,出租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纳税,当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的不动产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
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的不动产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为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则纳税人不需要预缴,直接申报纳税即可.五是,前已叙及,不动产范围远大于住房。
个人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政策仅针对"住房",因此,在第二款规定中,分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两部分来规定.前已提到,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代征.因此第二款中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都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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