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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上的另案处理和起诉书上的另案处理是一个意思么?分别是什么

泡在奶味里11个月前 (12-04)阅读数 6#综合百科

起诉书和判决书上是一个意思:“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另案处理"(Handled separately;Handling as a separate case )是一个法律专业名词,准确表述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

本意见所称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扩展资料:

另案处理的适用领域

“另案处理”适用的条件

被“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人都涉嫌“窝案”,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被列入“另案处理”的范畴。

这些原因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归案而无法并案处理,或者可能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需要“另案处理”。

“‘另案处理’的存在还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有一定关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晓君举例说,“比方说,某些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本地、异地均有共同犯罪事实发生,若在异地处理更为合适的,可以列入‘另案处理’。”

作用

“另案处理”的作用评价

对于及时处理案件、杜绝超期羁押、将被告人尽快交付审判、增强打击犯罪的时效性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案处理”如果依法使用,有利于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

问题

“另案处理”成“另案不理”

“另案处理”近因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案而备受媒体关注。在《财经》等媒体的报道中,郑少东案中的重要角色、广东地下钱庄洗钱案主犯连卓钊正是以“另案处理“名义,顺利躲过审查和起诉而潜逃香港的。

围绕“另案处理”的一系列问题,半月谈记者调查发现,“另案处理”一旦缺失了监督便容易蜕变成“另案不理”,成为司法腐败下的新黑洞。因此,应针对“另案处理”建立更为完善的监督机制。

频频出现的“另案处理”

2002年,广东省江门市公安部门破获了一起地下钱庄洗钱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法院“(2002)江中法刑经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颜锡隆等人因通过地下钱庄洗钱,获判非法经营罪,连卓钊作为钱庄的主要出资人,在该判决书中被标为“另案处理”。

因此,连卓钊并未在广东受到司法审判,不久便潜逃香港。

各地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标为“另案处理”的不在少数。

据南昌市人民检察院2007年“另案处理”专项检察活动统计,2006 年度,南昌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另案处理”人员的案件共计703件1375人,占全年受案数21%。

汉川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

百度百科--另案处理

民事安件另案处理在哪部法律里体现

一、另行起诉的概念

另行起诉是指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不能就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进行合并审理,需当事人另案起诉。

一般是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与审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即案由不一致;或者主张的暂时没有证据等。

(一)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情况:如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借款的案件,是民间借贷纠纷,乙提出甲还欠乙购货款,是买卖合同纠纷,如果甲乙调解可以,甲乙如不同意调解,法院不能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出判决甲支付乙货款,乙只能另案起诉乙要求支付货款。

(二)暂时没有证据的情况:交通事故或故意伤害赔偿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只能要求赔偿已发生的实际损失,如果原告的伤情还需二次手术,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只能待实际发生后另案起诉。

二、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另案处理”适用的条件

被“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人都涉嫌“窝案”,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被列入“另案处理”的范畴。这些原因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归案而无法并案处理,或者可能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需要“另案处理”。

民事安件另案处理在哪部法律里体现

“民事案件另案处理”

这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不同一法律关系的事实下,法官释明或者裁定另案处理。其规定是在《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章节)内的论述。在实体法与诉讼法没有对“另案处理”的条文。

《民事诉讼法》有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另案处理有期限吗

另案处理的说法一般存在于刑事诉讼中,民事案件中对于不属于本案法律关系的争议,调解不成,一般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如果是债权请求权,应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

我国法律轻伤另案处理追速期几年

轻伤最高判刑是三年,那追诉期应该是五年吧。如果司法机关明确说明另案处理的,那是没年限的。刑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仲裁庭驳回的民事诉讼可否另案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把另案处理搞成另案不理,我该咋办?

另案处理一般如果你找关系搞定了就没事了。但是如果你是另案不理,那你又自己没有去搞定,这有一种可能,他们还没有找到足够的证据,因为现在的这个不是零口供就可以判刑了,必须人证.物证.被告人证言证词。法院才会受理。

什么属于另案处理?

另案处理一般是还没有抓到,抓到再处理的代名词

如果你已经被发现,只是没抓到,那么不管多长时间都是可以追究你的责任的

如何对"批捕在逃"、"另案处理"进行法律监督

“批捕在逃”和“另案处理”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较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如何适用“另案处理”,如何开展“批捕在逃”后续工作,有效监督,准确惩罚犯罪、预防“批捕在逃”、“另案处理”人员再犯罪发生。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从而导致侦查机关滥用职权,检察机关监督缺失,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赋予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公平、公正执法,防止出现司法腐败的职责,有必要对“另案处理”、“批捕在逃”案件实施有效监督,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相关案件的监督力度。在全国各地积极深入推进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实现司法公正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在“批捕在逃”和“另案处理”案件中进行审查和法律监督就具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批捕在逃”案件管理机制不健全。

一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审查案件时,把关注点放在犯罪嫌疑人是否够罪,构成什么罪,应该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层面上,对共同犯罪案件中出现的同案犯在逃的情况,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基本上没有其他方法能够追究到在逃人员的刑事责任。近年来,各类犯罪案件均呈上升趋,给司法机关增加了工作强度。公安机关在今年的清网行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多是在大案要案、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中狠下功夫,一般的案件追逃方面仍未引起高度重视,使一些在逃人员流窜于社会,重新作案,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的隐患,使涉嫌犯罪的人员逍遥法外。

二是对“批捕在逃”案件没有建立相关的登记追踪制度,导致“批捕在逃”人数不确定,案情不清楚,上网追逃流于法律文书。没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定期整理和筛查“批捕在逃”人员的后期追逃情况,公安机关也多仅仅依靠等待犯罪嫌疑人重新作案被抓获、被害人或其家属举报、异地公安机关抓获。公、检、法三机关沟通不畅,资讯不对称。

2、“另案处理”案件无章可寻。

我国刑法仅对通缉在逃作了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式规定》对刑诉法规定的通缉作了进一步明确,但未涉及共同犯罪案件另案处理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该条款内容缺乏可操作性且又无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式规定相对应,在实践工作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移送起诉中,对“另案处理”的案犯是否采取相应措施,案卷中没有相关材料,检察机关无法监督。案件在审结后也没有相关的回馈资讯。究其原因,其一是现行法律、规定、细则以及解释对“另案处理”案件无明确的适用标准,导致公安机关在适用“另案处理”案件时随意性大,凭经验办案、执法不严、执法不公,造成对犯罪的打击不力,放纵犯罪分子,造成“另案不理”的情形;其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案件中的审查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于时间推移,人员调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产生分歧,导致责任不明,监督缺失。

二、对策和建议

1、对于“批捕在逃”案件如果不能加强监督,就会使此类案件长期得不到依法处理,有的涉案犯罪嫌疑人甚至于借“批捕在逃”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要监督“批捕在逃”的案件必须引起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建立相关机制,在工作中落实措施。

首先,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强化检察机关监督职能,树立职能部门检察人员监督意识,充分认清对“批捕在逃”案件加强监督的重要性,克服监督工作影响部门关系的思想,增强干警监督的责任性和自觉性。必要时对干警进行专题培训,提高干警的监督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更新知识结构,提升队伍的整体监督水平。

其次、建立“批捕在逃”台帐,严格“批捕在逃”监督程式。对“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要建立资讯台帐,载明案件性质、案件承办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拟处理的结果等,并落实专人负责监督。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在逃人员家庭成员,村委会,社群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其在逃资讯。对“批捕在逃”案件,检察人员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到侦查机关检查监督,批捕在逃是否网上追逃。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防止案件流失,确保“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受到公正的处罚。同时,加强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在“批捕在逃”问题上的协作,分清责任。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互通讯息,定期通报。对“批捕在逃”人员涉嫌犯罪的证据进行及时、有效的收集。侦查机关应该加大力度进行追逃,落实责任,将犯罪嫌疑人及时抓捕归案,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2、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公正执法,杜绝“另案不理”现象的发生,防止出现新的司法腐败,当前完善法律、建立“另案处理”监督机制迫在眉睫。根据刑诉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另案处理”情况应让侦查部门形成书面材料加以说明,并装入卷宗。如果说明理由不成立,检察机关应立即提出纠正并发出检察建议。使“另案处理”制度化、法律化、程式化。

首先,要规范“另案处理”的适用。目前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对于“另案处理”尚缺乏必要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予以规范,但普遍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侦查终结,可以先行移送审查起诉,而对未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2、犯罪嫌疑人在逃尚未归案,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且法定羁押期已经到期,可在提请批准逮捕书或起诉意见书中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另案处理”;3、因管辖原因需要“另案处理”,这里主要指因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及职能管辖的因素而作“另案处理”。与此同时,还应建立对“另案处理”的审批机制。

其次,全面开展引导侦查活动,坚持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确保第一时间收集、固定、完善全部涉案人员的犯罪证据。这样既能保证质量又赢得时效,还能避免部分涉案人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案处理情况的发生。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另案处理”的监督。1、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应加强对“另案处理”的审查和监督;2、建立对“另案处理”的跟踪监督制度。要建立“另案处理”跟踪监督表或者案卡,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承办人要及时掌握跟踪监督处理情况,加强捕诉之间的沟通;3、认真调研,适时开展对“另案处理”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监督工作,制定对策,建立规章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奠定坚实基础。

同时,通过同案犯供述,通讯记录等资讯,建立“另案处理”资讯库。不仅在追逃、依法惩治犯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且能够为检察机关开展监督提供高效、便利的条件,同时也能够避免“另案处理”档案、文书不易储存、管理、移交的弊端。公、检、法三部门之间应当定期互通讯息,及时更新资讯库的相关内容,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另案处理”的办理及其监督机制。加强调研、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和规范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的监督程式,建立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对“另案处理”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确保依法打击犯罪,促进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应立足于检察监督职能,以明确适用条件、规范监督程式为切入点,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切实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通过对“批捕在逃”和“另案处理”的监督和完善,能够推动监督工作的全面提升,加大公、检、法机关的衔接和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提高检察机关的监督效能,使犯罪分子及时受到法律的惩处,从而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作者单位:延安市宝塔区检察院)

刑事案件中的另案处理是由公安定吗

刑事案件中的另案处理是由公安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另案处理”: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

(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

时在逃,无法到案的;

(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

(五)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

(六)其他适用“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情形。

第四条 对于下列情形,不适用“另案处理”,但公安机关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中注明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影印件及相关说明材料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一)现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应当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拟作或者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终止侦查或者其他处理的;

(二)行为人在本案中所涉犯罪行为,之前已被司法机关依法作不起诉决定、刑事判决等处理并生效的。

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作“另案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下列证明材料,经稽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辖的,提供移送管辖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等材料;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处理的,提供未成年人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材料;

(三)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提供拘留证、上网追逃资讯等材料;

(四)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的,提供立案决定书等材料;

(五)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的,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六)因其他原因暂不能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适用“另案处理”案件进行稽核时,应当重点稽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适用“另案处理”条件;

(二)适用“另案处理”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判决书上的另案处理和起诉书上的另案处理是一个意思么?分别是什么

(三)对本意见第三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适用“另案处理”的,是否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对于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办案部门应当及时纠正。

更多内容参考::jcy.xjbt.gov./gfxwj/575816.s

刑事案件另案处理以后还追究吗

另案处理的意思是该犯罪嫌疑人不在本案中提起公诉,而在另外的一个案件中提起公诉,也就是说还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同案犯能办另案处理吗?

另案处理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暂时未到案或者有特殊情况的才可以。这个要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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