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最根本的区别是,逻辑推理不考虑时间因素,而因果关系却必须考虑时间因素。逻辑推理的条件是有限的,而在任何一个因果关系中,“条件”实际上是无限的。在逻辑推理中,有时一个条件即可推出一个结论,有时多个条件才能推出一个结论。但即使多个条件推出一个结论,这些条件的个数也都是有限的。但现实中的因果关系却大不相同,与结果现象有关的条件实际上是无限(多)的,无法把它们穷举出来。例如在我们的简单电路中,导线的性能,元件的材料,以及是谁拉动了开关,他为什么要拉动等等,都是因果关系发生的相关情况。在研究中,我们只能够限定范围,对那些“不言而喻”的条件也只能“略而不提”,对那些超出界限的情况也不再研究。总之,现实中“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要比逻辑推理中的“条件和结论的关系”复杂许多倍。逻辑推理中,条件必然蕴涵结论。
但在因果关系中,原因并不必然蕴涵结论,而只有在“条件”都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原因的出现才引起了结果的发生。例如在电路中,n个串联开关中,只有在前n-1个开关都发生了“由关到开”的变化之后,即在特定条件都已经“成就”之后,第n个开关“由关到开”才能够成为灯泡由灭变亮的“原因”。如果我们预先把n个开关进行编号,或者设想它们的颜色各不相同但功能完全相同,最后一个发生“由关到开”变化的那个开关是红色的,那么只要前面n-1个开关中只要有一个没有发生“由关到开”的变化,那么红色开关“由关到开”的变化就并不能“引起”灯泡由灭变亮的结果。
因果关联的推断标准有8个,其中关联的时间顺序是必须满足的;关联的强度,关联的可重复性,剂量反应关系及实验证据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他标准可作为判断病因时的参考。
1,关联的时序性,指因与果出现的时间顺序,有因才有果,作为原因一定发生在结果之前,这在病因判断中是唯一要求必备的条件。(暴露因素与疾病发生的时间顺序,在前瞻性队列研究中容易判断,但在病例对照研究或横断面研究中则常常难以断定)。
2,关联的强度,指疾病与暴露因素之间关联程度的大小,常用OR或RR值来描述。在除外偏倚和随机误差的条件下,关联的强度可作为判别因果关系和建立病因假说的依据,关联强度越大存在因果关联的可能性也越大。
3,关联的可重复性,指某因素与某疾病的关联在不同研究背景下、不同研究者用不同的研究方法约可获得一致性的结论。重复出现的次数越多,因果推断越有说服力。
4,关联的特异性,指某因素只能引起某种特定的疾病,也就是说某种疾病的发生必须有某种因素的暴露才会出现。从传染病的病因研究角度来看,常可确立某病原微生物与某疾病之间的特异性因果关联。而从慢性非传染病角度来讲,大多情况下不易确立某因素与某疾病间的特异性。
5,剂量-反应关系,指某因素暴露的剂量、时间与某种疾病的发生之间存在的一种阶梯曲线,即暴露剂量越大、时间越长则疾病发生的概率也越大。
6,生物学合理性,指能从生物学发病机制上建立因果关联的合理性,即所观察到的因果关联可以用已知的生物学知识加以合理解释。
7,关联的一致性,指某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关联与该病已知的自然史和生物学原理相一致。
8,实验证据,指用实验方法证实去除可疑病因可引起某疾病发生频率的下降或消灭,则表明该因果关联存在终止效应,其作为因果关联的判定标准论证强度很高。实验证据可来自人群现场试验,也可来自临床试验或基础医学实验。
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复杂的,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并不一定要求8条标准全部满足。但满足的条件越多,则其因果关联成立的可能性越大,误判的可能性就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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