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重申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发回重审什么意思? 在哪里审的案子发回去再审!
问题二:什么是重审? 重审是指上级法院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书,发回原审法院,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问题三:中级法院发回重审是什么意思 1.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问题四:什么情况下 法院会将案件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理由有如下几点:一是事实不清;二是证据不足;三是程序违法。二审时,如果当事人增加了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会主持调解,调解不成也不会处理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诉讼。你所说的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这不能算是新的诉讼请求,只是他的答辩,因为他并未提出上诉,法院不会将他的答辩认定为新的诉讼请求,不会因此而导致发回重审。这一点,你大可放心。
问题五:经济起诉到中级法院被转回人民法院重审,是什么意义 可以向下级法院申请啊,但法院也可以不批准取保。
问题六:开庭重审是什么意思 开庭重审,是法院审理案件程序性规定。由于一审法院可能违反法律有关审判规则的强制规定,不发回重审就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发回到原来的法院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问题七:二审法院做出发回重审是什么意思。二审不就是终审吗?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其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的程序上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二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可能存在错误,这两种情况下,二审法院都不宜直接改判,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两审终审。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适用的程序仍然是一审,当事人对重审作出的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上诉。
问题八:二审退回一审是什么意思 属于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问题九:法院重审的话,是否要重新开庭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提交再审申请书,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耽。
(3)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如果法院认可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一律实行合议制,原被告均应到庭,如果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问题十: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是什么意思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
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2“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是当事人上诉到二审法院后,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
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去原判决。
可以退回原来的一审法院重审,也可以二审法院亲自审理。
也可以责令辖区其他一审法院审理。
如果当事人不服,再次申诉,或者上诉到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由二审法院审理此案。
一审与发回重审一审区别
区别如下:
1、原因不同:认为原来的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实体性错误或程序性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时,发回重审;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时,依法改判;
2、难度不同:发回重审相对而言对被告难度大。
3、结果不同:直接改判,判决为终审判决,立即生效。旨在对错误的判决、裁定直接纠正,以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发回原重审,撤销原来的审理结果,重新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判决后可上诉。
4、审理程序不同:二审适用二审程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迳行裁判为例外;而发回重审适用一审程序,一律必须开庭审理,不能书面审理或者迳行裁判。
5、审理期限不同: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不得延长。发回重审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
6、裁判效力不同:二审是终审裁判,一经宣告和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通过上诉的方式声明不服。而发回重审后作出的裁判,除依法不得上诉的以外,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上诉期间届满各方当事人都未上诉的,裁判才开始生效;在上诉期间内只要有当事人上诉的,第一审裁判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1、定义不同
一审:是指法院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在中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大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就是终审。
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由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
2、主体不同
一审的主体:在普通案件里是基层人民法院;在一些重大案件,按其程度是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
发回重审的主体:二审法院
3、限制不同
一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在行政诉讼法生效施行以前,一直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在审判程序制度等方面都要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
对这些未作规定的问题,审理案件时仍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程序进行审判。
发回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
扩展资料
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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