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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

百变鹏仔1年前 (2023-12-04)阅读数 10#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不动产关系

法律主观:

一、相邻关系与侵权的区别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具有下列特征:一是行为的违法性,二是侵害对象一般为绝对权。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者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并非一种独立的物权形态,它本质上是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适当延伸或限制。

二、处理相邻关系纠纷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原告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即要看其提供的证据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又要看其诉求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行政角度看: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的房屋系违章建筑。

2.正确理解相邻权保护的立法精神:《民法典》规定的相邻关系,是以调整毗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利益为主,以谋求实现不动产经济利用的最大化为其制度目的。从原告的诉求内容看,主观上将相邻侵权理解为权利人对“不动产本身”的所有权方面。

相邻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

3.请求权基础问题: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是否违建”以及“是否拆除”的判断和确认交由行政机关裁定,并未列入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原告的请求权缺乏基础。

三、相邻权纠纷是否属于特殊侵权

不属于的,特殊侵权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才会造成的。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相邻关系与侵权的区别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相邻关系和侵权并没有完整的区分界限,相邻权受到侵犯也属于侵权的一部分。只要我们能够清楚的法律上的内容,就能够有效的避免违法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相邻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一、所有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一)、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绝对性

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2、相对排他性

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相对相邻权来说就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对所有权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3、完全性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是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

?4、永久性

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之间不能约定所有权的期限。

二、相邻权的概念、特征及意义

(一)、相邻权的概念及特征

相邻权指不动产(包含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包含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它具有以下特征:

?1、 两个以上主体

相邻权只能在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之间发生,这种权利主体既包括不动产(包含建筑物)所有人,也包括不动产(包含建筑物)占有人或使用人。

2、相互义务

相邻权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提供的便利,而不是相邻的财产。一方有权利取得方便,他方有义务提供方便,而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

3、从属权利

相邻权不能独立存在,是从属于不动产(包含建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等特权的从权利。它随不动产(包含建筑物)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设立、变更、终止而设立、变更、终止。

(二)、相邻权的意义

在生产和生活中,不动产(包含建筑物)相邻权是普遍存在的,法律设定这种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意义主要有以下3点:

?1、提高效益,促进发展

不动产(包含建筑物)相邻权的很大一部分涉及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相邻人行使权利时,一方面有权要求对方给予必要的便利,另一方面也应为对方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只有这样互相支持和帮助,双方对不动产(包含建筑物)享有的权利才能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实现,从而促进发展。

2、减少妨害,促进便利

相邻权产生于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之中,如相邻宅基地通行权、相邻防险关系中的权利、相邻共墙关系中的权利、相邻通风采光权等等。确认和保护这些权利,有利于避免相邻各方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减少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生产生活质量,促进生产生活便利。

3、加强团结,促进稳定

不动产(包含建筑物)相邻权直接涉及相邻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法律确认和保护这一权利,促进邻人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照应,互为便利,就能使相邻人之间团结互助的友好关系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秩序长久稳定。

三、相邻权的适用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为相邻权纠纷中比较常见也比较重要的几类:

(一)因土地使用而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相邻一方因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必须临时或长期通过对方土地时,对方应当允许;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对方适当的补偿。

对于相邻方共同使用的空地、道路及其他宅基地上的附属物,相邻一方不得独自占有。

(二)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权

多方共邻同一水源时,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因此而影响相邻方的用水,土地使用人不得滥钻井眼、挖掘地下水,使相邻方水源减少,甚至使对方水井干涸。

对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的自然水源应当尊重自然形成的流向,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而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

相邻一方必须利用对方的土地排水时,对方应当允许,但使用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损失,应给予合理补偿。

建房时应尽量避免屋檐滴水造成相邻方损害,造成损害的,对方有权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三)因修建、施工产生的相邻权

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设电线、埋设管道等,需要临时占用他人土地时,他人应当允许,但是施工方应选择对他人损失最小的方案,并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施工方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沟、地窖等时,应注意对方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对方的建筑物有倒塌危险,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时,有权请求采取措施排除危险来源,消除危险。

(四)因排污产生的相邻权

相邻一方在修建厕所、粪池、污水池或堆放垃圾、恶臭物、有毒物等,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水、废渣、废气等,应与相邻方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空气、水源等环境污染。如因此影响邻人的生产生活,损害邻人健康的,邻人有权依法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五)因通风、采光和噪声产生的相邻权

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时,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相邻各方使用噪声过大的生产生活资料时,不得影响邻居生产、生活,否则就侵害了对方的相邻权,对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造成损害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

四、相邻权纠纷的处理

真正从根本上解决相邻权纠纷更多的是靠尊重,相互谅解和帮助,相邻关系的种类繁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一一具体的规定,而且立法的目的也不是为了让大家天天去法院打官司。

处理相邻权纠纷推荐大家学习清朝宰相张英,有一天,宰相张英收到一封家书,说家里因盖房子与邻居为地皮闹起了纠纷,让张英出面说句话。张英读过家书之后,沉思了片刻,写了一封回信,信中写道:“千里家书只为墙,让出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家人看了信后,深受启发和教育,于是主动将院墙向后移了三尺。邻居见状后,也随之将院墙向后移了三尺。这样一来,两家院墙之间便空出了一个六尺宽的空道,这就是著名的“六尺巷”。

张英身为当朝宰相,可谓一人之下、万人之上,莫说三尺土地,即使是让邻居搬家,恐怕也不费吹灰之力。但张英不仗势欺人,不以权压人,主动说服家人先行退让,其宽大的胸怀,为后人所称道,传为美谈。

参考资料:

梁慧星 ? 陈华彬 ? 《物权法》第六版 ? 法律出版社 ? 2016

谭启平 ?《中国民法学》 ? 法律出版社 ? 2015年3月第1版

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时产生的喜权利义务,相邻权是从相邻关系是产生的,是属于物权的一种,那么相邻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是如何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相邻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相邻权是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即相邻关系是相邻权的请求权基础。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定义就可以看出,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不仅包括权利还包括义务的。就像我们说的合同关系与债权一样。

二、什么是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该条是对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另外,物权法草案第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民法学上,相邻关系专指不动产相邻关系,在民法或者物权法教科书上,通常将“相邻关系”纳入“所有权”一章,在立法上,“相邻关系”也属于“所有权篇”,之所以如此安排,笔者认为,这是因为相邻关系制度主要是对不动产所有权行使中不同不动产所有权人之间冲突进行调整的结果,可以说,相邻关系的实质就是不动产权利内容的扩张和限制。

三、什么是相邻权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四、相邻关系的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和相邻性。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只能发生在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单一的民事主体不可能发生相邻关系问题。应注意者,相邻关系的主体不管是公民还是法人都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不动产享有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相邻性,因为如果不动产不相毗邻,则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不会发生权利行使的冲突问题,自然也就不发生相邻关系。此所谓“毗邻”,不仅包括不动产相互连接,也包括不动产相互邻近。 2.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特殊性。尽管相邻关系属于所有权范畴,也是物权制度,但其客体与物权的客体是有区别的,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不动产;第二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体现的利益;第三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所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第四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体现的利益,有时也可以是不动产本身。笔者认为,因不动产相邻关系属于不动产所有权范畴,其客体就是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3.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复杂性。相邻关系的内容十分复杂,不同种类的相邻关系所包含的内容也是不同的。但总的来说,相邻各方应给对方所有权或使用权及其他权利的实现、行使提供必要的便利或限制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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