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大可以办道士证?有什么注意事项?
需要年满18周岁,有一定文化程度,皈依出家或入道两年以上,受过冠巾或传度。
注意事项如下:
教教职人员认定的程序:
(一)由本人申请,住宫观的向所在宫观提出,在道教协会工作的向所在协会提出,散居正一派道士向所在宫观或所在地道教协会提出。
(二)受理申请的宫观、道教协会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对所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听取本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道教协会的意见后,予以认定。
扩展资料:
相关规章流程
第五条?道教协会认定后,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完成备案程序后,由认定其教职人员资格的道教协会颁发道教教职人员证书。道教教职人员证书由中国道教协会统一印制。
第七条?道教教职人员有资格作为戒子、箓生人选参加传戒、授箓活动。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每三年对其认定的道教教职人员资格进行核验。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的,或者不接受核验的,公告其道教教职人员证书作废。
第九条?道教教职人员所在的宫观或道教协会应加强对其管理,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条?道教教职人员外出进行教务活动,须携带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道教教职人员到外地宫观常住,须携带道教教职人员证书和原常住宫观的证明信件。
道教教职人员证书如有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向发证的道教协会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道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的宫观、道教协会给予劝诫、暂停教职人员资格的惩处:
(一)不守戒规,道风不正的;
(二)利用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敛财骗人,败坏道教声誉的;
(三)从事邪教活动的;
(四)未经所在的宫观或道教协会同意,在道教信众家里进行经忏活动的;
(五)违反《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认定其教职人员资格的道教协会解除其教职人员资格,并向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参考资料:
全国通用。
1、根据《中国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第十条:道教教职人员外出进行教务活动,须携带道教教职人员证书。道教教职人员到外地宫观常住,须携带道教教职人员证书和原常住宫观的证明信件。道教教职人员证书如有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向发证的道教协会申请补办。
2、 道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的宫观、道教协会给予劝诫、暂停教职人员资格的惩处:
(一)不守戒规,道风不正的;
(二)利用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敛财骗人,败坏道教声誉的;
(三)从事邪教活动的;
(四)未经所在的宫观或道教协会同意,在道教信众家里进行经忏活动的;
(五)违反《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六)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认定其教职人员资格的道教协会解除其教职人员资格,并向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扩展资料:
1、道教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皈依“道、经、师”三宝,有传统的道教师承法派。
(三)熟悉道教主要威仪规范,了解道教基本教义;能习诵《早晚功课经》、《道德经》等道教经典。
(四)遵守道教规戒,品德良好。
(五)年满18周岁,有一定文化程度,皈依出家或入道两年以上,受过冠巾或传度。
2、本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报中国道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听取本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道教协会的意见后,予以认定。在中国道教协会工作的,向中国道教协会提出申请,由中国道教协会认定。
百度百科-道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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