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否是同一个人
法律分析:1、票据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否同一个人,具体票据做具体分析。2、转账支票的出票人是企业、是债务人,而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3、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一个人,都是银行。4、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企业,但是商业承兑票,一般来说出票人肯定是付款人和承兑人;而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是企业,而付款人和承兑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七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本票的概念。 所谓本票,就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所以本票的特点是: 1、本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票据的一般的性能。如票据的无因性、独立性、有价证券、流通证券、要式证券等等的特点。 2、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票据。在本票中出票人做出了承诺是无条件支付。 3、本票的基本关系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这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是有区别的,因为在汇票的基本当事人中游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持票人,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不是同一个人。而在本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个人,这是本票区别于其他的票据的特点。 在本条第二款中规定了本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和商业本票相对应的一种本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本票。而商业本票是指由银行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等的组织签发的本票。我国法律规定只允许银行本票的使用,而排除了商业本票的使用。这样的做法的原因是因为本票是出票人自己签发、自己付款的票据,应该具有很强的信用,所以在我国,由于在指定票据法时,票据制度刚刚发展起来,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所以没有规定商业本票。所以票据法上的关于本票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商业本票。应该有其他的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等等对于商业汇票制度进行规定管辖适用。
银行汇票出票人,付款人到底是出票银行?还是银行?银行本票呢?
票据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个人吗?
1、票据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否同一个人,具体票据做具体分析。
2、转账支票的出票人是企业、是债务人,而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3、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一个人,都是银行。
4、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企业,但是商业承兑票,一般来说出票人肯定是付款人和承兑人;而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是企业,而付款人和承兑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 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即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及本票(银行本票)的统称。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现金支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都是同一个人吗?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个人。
支票的出票人是付款人吗?不是。
支票的出票人是 存款人。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
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
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必须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实际是委托人,即委托人向银行缴纳部分或全部票面金额的款项,由银行开出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或远期承兑汇票,即该汇票的付款人是出票或承兑银行。银行本票则是由银行签发的,以自己(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1、银行汇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卡片,为兑付行支付票款时作付出传票;第二联为银行汇票,与第三联解讫通知一并由汇款人自带。
在兑付行兑付汇票后此联做银行往来账付出传票;第三联解讫通知,在兑付行兑付后随报单寄签发行,由签发行做余款收入传票;第四联是多余款通知,并在签发行结清后交汇款人。
2、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本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
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能背书转让;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持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三条 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及其效力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第二十四条 不具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及其效力
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第七十六条 本票的相应记载事项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第八十条 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的准用
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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