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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法的内容

小肉包1年前 (2023-12-04)阅读数 16#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战争国际

战争法可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内容的适用,对于具有法律上战争状态与不具有法律上战争状态的武装冲突是有区别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许多重大国际武装冲突除两伊战争和海湾战争经过宣战外,都是不宣而战,没有法律上的战争状态的存在,因而也不适用传统意义上的缔结和约和中立等制度 。

第二部分内容,即作战规则,不但在经过宣战、存在法律上战争状态的战争中适用,而且在一切国际、甚至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适用。作战规则在国际实践和西方国际法著作中常被称为 “国际人道主义法”。它也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内容是关于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条约和惯例;另一部分是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条约和惯例。这两部分内容既有差别,又有联系,有的条约也把这两部分内容规定在一个条约中,例如1977年关于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就包括了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国际人道法是指出于人道原因,而设法将武装冲突所带来的影响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它保护没有参与或不再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并对作战的手段和方法加以限制。国际人道法也称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

国际人道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而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一系列规则。国际法包含于国家间的协议(条约或公约)、习惯规则(它由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家实践构成)和一般原则之中。

国际人道法作为战时法,规制参与战争或武装冲突的部队的行为。它与诉诸战争权不同 ,后者规制发动战争或武装冲突的行为,包括反和平罪和侵略战争。战时法和诉诸战争权是规制国际武装冲突各个方面的战争法的两个支柱。严重违法国际人道法的行为构成战争罪。它并不对一国是否可以实际使用武力做出规定;此问题由《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国际法的一个重要但独特的部分加以调整。

国际人道法根植于古老的文明与宗教规则中——战争总是应遵守某些原则与习惯。

国际人道法的普遍编纂始于19世纪。从那时起,各国基于现代战争的痛苦经历,就已对一系列实践规则表示赞同。这些规则在人道关注与国家的军事要求之间达成了一种谨慎的平衡。

19世纪60年代之前,作战规则或是由统治者和司令官来颁布,或为满足当时的需求和便利,由交战方协商达成协议。在一些情况下,这些规则旨在保护水井之类的重要资源或战斗员和无法自卫的非战斗员,但它们通常不禁止那些现代社会认为不能接受的行为。

《利伯守则》(1863年)首次尝试将现有的战争法和习惯法汇总,并将其适用于一支作战部队。该守则专为美国内战中的北方军而制定,因此并不具有条约地位。

接下来的一年,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成立于1863年)的力促之下,各国通过了《日内瓦公约》,公约包括10项条款,专为战场上的伤兵而制定,确保其无论属于哪方都能得到一视同仁的救护。

公约还确立了医务人员的中立性,并为保护医务人员和救治伤员的医疗机构而采用了一个中立标志:白底红十字。(19世纪70年代才开始使用红新月标志。)

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国家对这些规则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国际人道法成为了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具有的法律部门。 从1864年起,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以及后来人们所知的国际人道法的发展便一直息息相关。随着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自身职责的不断发展,该组织不断地直接接触到战争现实,于是它坚持不懈地敦促各国政府扩大人道法的范围,使其逐渐覆盖海战、战俘和平民。

战争法的内容

《日内瓦公约》的范围反映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注的重点在于战争受难者的需求。但到19世纪末期,各国政府开始推介人道法的一个分支——规制作战方法的国际规则《海牙公约》。

在一战即将结束之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呼吁停止化学战。随后的讨论促成了1925年禁止化学武器条约的通过,该条约的一系列规则至今仍然有效。

一战之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扩大对战争受难者保护的不懈努力促成了1929年一部有关战俘的新日内瓦公约的诞生。但是该组织未能成功地在二战爆发前劝说政府通过一部保护平民的公约,结果在二战期间数千万平民得不到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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