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有哪些种类
民事纠纷的种类如下:
1、民事纠纷以纠纷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公民个人之间的纠纷。如公民个人之间的婚姻、财产纠纷,买卖纠纷,债务纠纷等;
(2)公民个人与团体之间的纠纷。如公民个人与某团体之间因经济合同、著作权、债务等发生的纠纷;
(3)团体与团体之间的纠纷。如不同企业之间的债务、合同、商标纠纷等。
2、以纠纷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婚姻家庭纠纷。如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夫妻感情纠纷,抚养和赡养纠纷,财产和收养纠纷等;
(2)邻里人际关系纠纷。邻里之间因言语交往、利益冲突或生活琐事等而引起的纠纷。如因传闲话、公共卫生、宅基地等引起的争吵、斗殴;
(3)公共生活中的纠纷。如在娱乐、旅行、购物等公共场所,因行为、言语不文明等所引起的纠纷;
(四)经济交往关系中的纠纷。如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团体之间以及团体与团体之间,因借贷、租赁、买卖等所引起的经济纠纷。
3、以纠纷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认识上的冲突。当事人双方由于对某些权利与义务认识上的不一致而产生的心理冲突。如在经济纠纷中关于权利与义务之争,往往是认识上的冲突;
(2)情感冲突。当事人双方由于认识上的不一致进而导致情感上的对立。如夫妻之间由于观念上的冲突导致情感上的冲突,最后导致婚姻纠纷;
(3)意志冲突。当事人双方由于认识、情感上的冲突,必然导致意志上的冲突,甚至出现相互攻击的行为。
民事诉讼的流程:
1、起诉和受理。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
2、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综上所述,法律有着秩序的意义,有着正义的意义,有着效率的意义,有着利益的意义,但法律对普通老百姓象征着保护与希望的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纠纷商事纠纷刑事行政之间有什么区别
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区别
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区别。很多事情都是需要签署一份合同的,合同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合同诉讼时效的起始是权利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当天。下面看看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区别及相关资料。
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区别1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和终止而发生的一切纠纷。合同争议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争议主体对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内容的不同看法。
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矛盾,而产生的纠纷。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条 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经济纠纷概述
(一)定义
经济纠纷在民商事纠纷中占有很大比例,是在经济活动过程之中,不同的经济行为主体因为不同类型的经济活动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纠纷要经由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处理,因此经济纠纷责任承担主要是相关责任所带来的赔偿义务。
(二)案件特点
(1)近期受理的经济纠纷的案件中,承包合同、贷款合同、购销合同所占的百分比明显的增加;(2)当事人地身份较为复杂,个体经营企业、国有企业、合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等;(3)双方的当事人所争议的诉讼标的额大幅度增加,少则要十几万,多则回答到几十万;(4)大多数地被告因经营不善而没有偿还能力。
(三)解决纠纷的对策
第一,要加强法制的宣传,广泛的推广公民尤其是法人学习相关政策和法律,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
第二,正确的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为企业创造出一个宽松良好的发展环境。对经济紧张、周转困难的企业采取一系列放水养鱼的方法,扶持企业的正常发展,为稳定大局和经济建设的服务着想。
第三,对各种经济行为进行规范,是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能认识并保障自己的权益。
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区别2合同诈骗与普通经济纠纷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诈骗与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不同,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是指经济主体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因签约、履约而产生的争议,合同双方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而合同诈骗则纯粹是把合同当做诈骗的一种手段。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行为。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区别3一、民法典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诉讼时效的开始,也称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时间既然是一个法律事实,确定其起始时间就特别重要。整个诉讼时效制度的基础是有权利而不行使这一事实。民事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却长期不行使,这就需要从法律上加以限制。
因此,诉讼时效起算的基础是民事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能够行使请求权,但却不行使,诉讼时效便从此开始起算。能够行使请求权,而是一个客观的标准。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的时间就是权利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
诉讼时效开始的依据是在合同关系中,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的事实
但在有些情况下,权利遭到侵犯之时,并非就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时。所谓“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使当事人因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也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力人以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借口而规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常见计算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案件千差万别,因此,具体到各个案件,其时效的起算点也不相同。通常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开始起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算。
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侵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事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法律的特别规定。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主观:
我们知道实践中的纠纷被分成很多种,从法律纠纷的角度来看,法律纠纷有行政纠纷、民事纠纷、刑事纠纷等等。这种争议通常不可能在平等主体之间产生。而民事争议无此特殊要求。同时,绝大多数行政争议,作为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比相对人年于更为优越的地位。他们之间存在一种经”命令——服从”为基本特征的不平等关系。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即使是权利方,也不能以强制力为依托对对方当事人直接发号施令。2、争议起因不同行政争议由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民事争议由民事法律行为所引起。进一步说,行政行为可以引发民事争议,民事行为不可能引发行政争议。3、解决争议的手段不同行政争议,有相当一部分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判等行政司法途径解决,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程序,只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条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民事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一概诉诸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二、解决行政纠纷的主要途径有哪些行政协议产生纠纷,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1、协商在所有纠纷解决的途径中,协商是成本最低的一种方式。协商是行政协议在没有第三方的干预情况下,仅协议双方进行磋商协调。一方面行政机关既能付出最低成本,也能完成行政管理目标,另一方面,相对人作为独立经济个体,当然追求减损最大化。所以,协商时最为经济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协商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和平等原则。协议双方必须完全处于主观自愿,并且双方在协商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平等。2、调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建议,促成双方化解矛盾的活动。在中国,调解主要有四种形式:诉讼调解(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调解)、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调解)、仲裁调解(仲裁机关在仲裁过程中的调解)和人民调解(群众性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3、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4、裁决和复议行政裁决,一般指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行政裁决不宜作为解决行政协议纠纷的方式。这是因为,行政裁决针对的是民事纠纷,而行政协议的性质是行政行为,其产生的纠纷实属是行政纠纷,显然不能适用行政裁决。试图通过行政机关作为解决纠纷的主体,适宜采取行政复议的方式。5、诉讼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提起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纷争。诉讼救济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中有关行政协议的规定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行政协议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我国《行政诉讼法》在2014年11月1日决定修订,同时自2015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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