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行合一"地方政府体制与"议行分立"地方政府体制有何区别
1) 议行合一体制的地方政府分为绝对议行合一地方政府和相对议行合一地方政府。 绝对议行合一地方政府是指由选民选出的机关 (议会或委员会) 同时直接拥有决议权和 执行权,还直接承担对本行政区域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责,执掌行政权。 相对议行合一地方政府是指选民选举出一个决议机关,同时统一行使议决权与执行权, 还存在一个负责统一领导地方行政事务的机关,行使行政权。
2) 议行分立体制的地方政府分为绝对议行分立地方政府和相对议行分立地方政府。 绝对议行分立地方政府是指分别由选民选出的议决机关和执行机关两个权力中心独立 行使议决权和执行权,行使执行权的通常是一个执行长官,同时行使行政权,成为地方行政 首长。 相对议行分立地方政府选民只投票选出地方议会, 由议会依法选出行使执行权的地方长 官。议决权由议会行使,执行权和行政权由地方长官行使。
法的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其中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等就被称为行政执法,即狭义的法的执行。而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如检察、审判等,又被称为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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