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权和建议权的区别
法律分析:批评、建议权是人民监督权的一种,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批评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批评权和建议权的行使途径多种多样,如新闻报刊、来信来访、座谈会、讨论会等形式;监督权公民可以直接行使,也可以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另外还间接行使在具有监督国家权力性质的许多权利之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法律主观:
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个人、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监察委员会等具有的监督权是不同的,例如监察委员会可以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等。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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