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田\经济田\土地承包田有什么区分
一、口粮田和责任田(有些地方叫商品田或经济田)
两田制,发起于山东平度农村,主要方案是将承包地分成口粮田和责任田,口粮田按人口平分,只负担农业税;责任田则按人、按劳分配,或者以村政府的名义进行招标承包,除了负担农业税,还要交纳一定的承包费。这种制度给地方政府较大的土地支配权,损害了不少地区农民的利益,1997年后中央叫停两田制,地方政府逐渐收敛两田制的推广。
二、土地承包地与机动地。1、农村土地的经营,我国目前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分配承包地时,国家允许村集体可以将部分土地保留在村集体手里,而不分配给村民承包,这部分土地就叫机动地,分配给村民的土地,叫承包责任地。
2、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土地流转的期限有什么规定
首先,自留地和承包地是两回事。承包土地和自留地的区别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不同、使用期限不同等,承包土地取得的方式是由农村经济集体发包给承包人的,具有一定期限的土地,而自留地是农村集体分配给村民长期使用的土地。
一、何为自留地?
自留地是集体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农民可在自留地上耕作,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的需求,从而增加自己的收入。不少农村朋友的家里都会有几分的自留地,这些自留地面积不是很大,因此许多人误以为这是自己的地产。但这其实是一种错误的理解。
其实,农民朋友只享有自留地的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是受国家保护,任何人或者单位是不能随意侵占的。
二、为何会有自留地?
“自留地”这一事物产生於60年代中后期,当时的政策方针是走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是公有制集体经济。作为对集体经济的一种补充,允许农民自留少量的土地种菜或搞多种经营。
80年代初实行农村土地大包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土地属性又增加了一项新内容“口粮田”。这就形成了土地三驾马车并举态势,承包地、口粮田、自留地。这期中承包地是要纳税的,而口粮田及自留地是免征农业税的部分。
99年二轮土地承包开始。政府出台惠民政策免征农业税,这时所谓的口粮田、自留地各地都归口划入承包地发证经营。自留地作为历史产物已悄然退出历史舞台,结束了它的历史使命,其实也已没有了现实意义。
三、自留地的法律依据
自留地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里没有涉及。但在82宪法里明确了自留地、自留山它的所有权是集体。关于农户有使用权,我们以宪法法律的形式把自留地保留下来。之后《土地管理法》中关于自留地的内容也都照抄了《宪法》并认可它的存在。
根据《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还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四、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五、自留地和承包地的补偿
农村承包地补偿要参考年产值来定补偿数额,其中包括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前两项补偿根据地的年产值来计算,一般是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30倍;地上房屋、树木、蔬菜、农作物、防盗网、大棚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都有补偿,最低是重置成本价和征收时的市场价。
国家并没有给自留地专门的自留地使用权证书,因此关于自留地的补偿问题,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分析:
1、自留地合并为承包地:征地补偿款主要分为三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助费直接给到被征地的农民。土地补偿费不低于80%的部分属于被征地农民,剩余部分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如何分配;
2、自留地与承包地相互区分: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如果得到了安置,就拿不到经济补偿,如果没有获得安置,可以获得安置补偿费。
法律主观:
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对于土地的流转也从一开始的大力限制,到现在的土地限制性流转可以说是很大的一种突破。一、土地流转最长时间期限是多久农村土地流转年限最高不可超过20年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从以上内容来看,农村土地流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合同签订年限超过20年的部分属于无效合同,依旧会按照20年行使合同权利。当然土地流转期满后,可以与当事人继续续订流转合同,最长年限依旧不可超过20年。当然在一些特别主体或特殊情况下,土地流转年限可以超过20年。农村土地流转年限不可超过承包年限农村耕地二轮承包年限为30年,二轮承包开始时间各地略有不同。一般情况下以1998年起效,到2028年12月31日结束。最长流转年限应在二轮承包结束之前,不可超越二轮承包年限。综合以上两条政策规定,从现在开始算农村土地流转年限不可超过12年,准确来说还剩11、87年。无特殊情况下,土地流转合同超过11、87年部分均属于无效合同。无论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还是流转土地使用权的租户,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流转年限问题,以免到时引起不必要纠纷!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土地流转合同还有哪些注意事项1、流转合同事宜农户要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如果当地有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建议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并做好流转价格评估、业主资质审查、土地集中连片协调、合同登记备案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督查等相关工作。2、流转土地用途农户承包的耕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不能用于建筑、商业等非农业生产方面。3、违约责任流转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按合同约定或合同签订违反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由此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应按合同的具体条款调解、协商、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流转合同违约责任具体条款签订时,流转双方要考虑详尽,完善条款内容,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发生。4、主体范围及优先权土地流转双方的主体范围一般限定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5、合同到期处理办法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6、委托办法农户自愿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7、其他条款内容当事人可约定的其他内容,计入双方约定条款中。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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