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证和房产证有什么区别
很多人不知道农村宅基地证与房产证有什么区别,其实,宅基地证是农村集体土地,而传统的房产证特指拥有买卖权的国有土地。另外,二者在土地获取方式和发证机关上也有不同。
1、土地性质:宅基地证是农村集体土地,而传统的房产证特指拥有买卖权的国有土地。
2、土地的获取方式:农村宅基地土地一般都没有交钱,直接按人头分配,按照30年土地分配原则,最迟2027年将到期。而有极少一部分是10多年前交钱获得的责任土地,房产证的土地是通过国家公开拍卖拿到的,所以必须交钱。
3、土地的发证机关:发证机关不一样,宅基地的证件由乡镇确认,而房产证的土地至少县级以上的国家土地局来核发。
农村宅基地证是什么?
1、这是一种农村居民能够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凭证,而且有了这个宅基证之后,就可以在农村集体内部进行转让,但是不可以和非集体成员进行转让。
2、另外,只有是农村户口的人才可以办理宅基证,而且作为农民只拥有宅基证的使用权,并不拥有所有权,因为土地是归农村集体所有的。现在农村的居民也是可以在宅基地上面建造房子的,不过在建造之前需要先到当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只有申请审核通过之后才可以建造,不然就属于违章建筑。
办理农村宅基地证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年龄需要达到20周岁,并且是本村的农民。如果因为分家或者结婚的问题,需要确定新建住宅分户。同时老房子不能够影响村镇的规划,如果是因为集体建设需要搬迁的,就达不到相关的标准。
2、如果是因为自然灾害,比如发生了地震,需要新建住宅的,也可以满足申请宅基地的需求,或者经过县级以上的政府批准,回到原来的落户定居,要出具批准的证明文件,而且要确保你原来在农村没有住宅,才能够申请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农村房产证和宅基地有区别吗
1、宅基地就是国家通常所说的小产权,没有实际的使用权,没有国家相关政策不受保护;房产证是在房产机关登记过的房屋产权证明,受法律保护。
2、宅基地土地证,其实就是群众常讲的宅基地证,该证只发给具备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房产证包括房屋产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产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3、宅基地允许建房,但建房之前还需要提出申请,经批准以后,才能凭宅基地证和准建证去申请办理房产证。宅基地不能上市交易,所以宅基地证不能过户。而房产是可以进行市场交易的,所以房产证可以过户。
宅基地的特点是什么?
1、宅基地归属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世代相传的个人财产,以前这样的问题在农村并不明确,所以一直农村延续的是世代相传的这一不成文的规定。
2、宅基地不允许私下买卖,随着土地确权之后,土地更加明确了,宅基地都已经登记造册,以前由于监管力度不够,农村存在不少私下买卖的情况,其实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是得不到相关法律的保护的,宅基地归属村集体所有,农民朋友是不可以私下进行买卖,但今后可以在村集体内进行转让。
3、今后不再允许“一户多宅”现象出现,这里所述的“一户多宅”是指宅基地,并非房屋,农村有些家庭拥有多处宅基地,这就是属于“多宅”,而这样的情况就与以前世代相传有关,比如说有的五保户无儿无女但却拥有四五处宅基地,而有的家庭家里七八口人只有一处宅基地,居住条件十分拥挤,这样的情况似乎有失公允,所以农村目前开展“一户一宅”政策。
法律分析:1、农村宅基地证,简称为宅基证,是指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2、宅基证与房产证是不同的。
(1)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2)宅基地证是房产证的前提,宅基地允许建房,但建房之前还需要提出申请,经批准以后,才能凭宅基地证和准建证去申请办理房产证。
(3)宅基地证不能过户,房产证可以。依据国家法律,宅基地不能上市交易,所以宅基地证不能过户。而房产是可以进行市场交易的所以房产证可以过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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