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和议庭是什么,其功能又是什么
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采取法定的形式所组成的审理案件的组织。
合议庭的组成,按照案件的审级不同而有所区别。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评议时,一般先由陪审员、审判员发表意见,然后由审判长发言。如果合议庭的成员意见不一致,应当开展讨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实记录在案,少数人的意见也如实记录,而不是由审判长或者哪一个人说了算。经过合议庭的重大疑难案件,院长认为有必要,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有权改变合议庭的决定。
根据查询律临网得知,合议庭和审判庭的区别如下:
1、组织形式:合议庭是在法庭以下或者以外的对案件的研判组织,通常由审判委员会指定的人员选组成,目的是对一个案件进行深入的分析,给这个案件定调定审判标准。审判庭则是专门对案件审理和审判的地方,审判庭由法官、审判员和书记员组成。
2、职责:审判庭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的组织机构,其发挥作用的主要形式是在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3、运作方式:合议庭在运作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审理。而审判庭则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进行审理,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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